发明名称 新颖机能性食品成份
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新颖机能性食品成分。该机能性食品成分含未精制之植物蛋白质物质。一具体例中,该机能性食品成分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具有约30%至约80%之溶氮指数,以及下列至少一种性质:耐盐指数约30%至约80%;水合容量至少为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重量之至少4倍;或在15℃至25℃温度下之黏度至少500厘泊。另一具体例中,该机能性食品成分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具有下列至少一种性质:在每份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含5份水(重量)之5盎斯水性浆液中在温度约15℃至约25℃之凝胶重量至少30克;或当与每份大豆物质之5份水(重量)组合时,冷藏之凝胶强度至少50克。该新颖机能性食品成分可藉由以对每份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使用2份水(重量),使颗粒状或片状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水合,使水合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部分变性,且使该水合之部分变性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脱水而制得。特佳具体例中,未精制之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之大豆蛋白质物质,最好为大豆粉、大豆碎粉或大豆片。
申请公布号 TWI275354 申请公布日期 2007.03.11
申请号 TW090104812 申请日期 2001.02.27
申请人 蛋白质科技国际公司 发明人 安丝G. 艾特穆勒;巴拉格塔斯F. 古瓦拉
分类号 A23J3/16(2006.01);A23L1/20(2006.01);A23L1/314(2006.01) 主分类号 A23J3/16(2006.01)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201号7楼
主权项 1.一种包括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机能性食品 成分,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系选自由含大 豆蛋白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 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包含少于60%重量之植物 蛋白质(以不含水分为准),且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 白质物质在每1重量份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含5 份水之5盎司流体混合物中形成之凝胶在约15至约 25℃之温度之凝胶重量至少30克。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该 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 。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屑 、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蛋 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制 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未 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量 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该 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水活性为0.3或以下。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又包括 三聚磷酸钠、酸性焦磷酸钠、瓜耳胶或其混合物 。 7.一种包括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机能性食品 成分,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系选自由含大 豆蛋白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 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包含少于60%重量之植物 蛋白质(以不含水分为准),且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 白质物质在当每1重量份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与 5份水混合时,形成具有冷藏凝胶强度至少50克之未 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水混合物。 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该 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 。 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屑 、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水活性为0.3或以下。 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又包 括三聚磷酸钠、酸性焦磷酸钠、瓜耳胶或其混合 物。 13.一种包括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机能性食品 成分,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系选自由含大 豆蛋白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 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包含少于60%重量之植物 蛋白质(以不含水分为准),且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 白质物质之溶氮指数自30%至80%且其中该未精制植 物蛋白质物质当在每1重量份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 质与7份水混合时形成在15至25℃之温度具有至少 500厘泊黏度之水性浆液。 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 质。 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 屑、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水活性为0.3或以下。 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又包 括三聚磷酸钠、酸性焦磷酸钠、瓜耳胶或其混合 物。 19.一种包括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机能性食品 成分,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系选自由含大 豆蛋白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 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包含少于60%重量之植物 蛋白质(以不含水分为准),且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 白质物质具有溶氮指数自30%至80%且其中该未精制 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水合容量至少为未精制植物蛋 白质物质重量之3.75倍。 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 质。 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 屑、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水活性为0.3或以下。 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又包 括三聚磷酸钠、酸性焦磷酸钠、瓜耳胶或其混合 物。 25.一种机能性食品成分,其包含选自由含大豆蛋白 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其中该 未精制植物蛋白质包含少于60%重量之植物蛋白质( 以不含水分为准),且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 质具有溶氮指数自约30%至约80%及耐盐指数自约30% 至约80%。 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5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溶氮指数自约40%至约 70%及耐盐指数自约40%至约70%。 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5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 质。 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 屑、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5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水活性为0.3或以下。 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5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又包 括三聚磷酸钠、酸性焦磷酸钠、瓜耳胶或其混合 物。 32.一种包括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之机能性食品 成分组合物,其中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包含少 于60%重量植物蛋白质(以不含水分为准),且其系选 自大豆粉、大豆碎屑、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 群,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 (a)当每份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与5份(重量)水混 合之5盎司流体混合物在约15至约25℃之温度形成 之凝胶之凝胶重量至少30克; (b)当每份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与5份(重量)水混 合时形成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水混合物之冷藏 凝胶强度至少50克; (c)溶氮指数自30%至80%; (d)当每份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与7份(重量)水混 合时形成在15℃至25℃温度之黏度至少500厘泊之水 性浆液; (e)水合容量至少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重量之3 .75倍;及 (f)耐盐指数自30%至80%。 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 (a)水活性为0.3或更小; (b)含有小于20 ppm正戊烷、50 ppm戊醛、650 ppm己醛、 10 ppm 2-庚酮、10 ppm 2-戊基喃、及10ppm辛醛; (c)胰朊抑制剂活性为每毫克未精制大豆蛋白质 物质至多10胰朊抑制剂活性单位;及 (d)水分含量小于6%重量。 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3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36.一种机能性食品成分,其含有选自由含大豆蛋白 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之未精 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其系藉由以对每份未精制植物 蛋白质物质使用至少2份水,使颗粒状或片状未精 制植物蛋白质物质水合,使该水合之未精制植物蛋 白质物质所含之至少部份植物蛋白质部分变性,且 使该水合之部分变性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乾燥 而无须实质上自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分离水溶 性或水不溶性成分所制得,其中该乾燥之部份变性 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与水混合时可有效形成 凝胶。 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6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 质。 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 屑、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4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6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该蛋白质部份系在75 ℃至160℃之温度及高于大气压之压力下处理该水 合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而部份变性者。 4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6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水合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藉快 速降低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 之压力,使水自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 质物质蒸发,及随后喷雾乾燥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 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而乾燥。 42.一种机能性食品成分,其含有选自由含大豆蛋白 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之未精 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其系藉由以对每份未精制植物 蛋白质物质使用至少2份水(重量),使颗粒状或片状 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水合,使该水合之未精制植 物蛋白质物质所含之至少部份植物蛋白质部分变 性,且使该水合之部分变性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 乾燥而制得,其中该乾燥之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 蛋白质物质之溶氮指数自30%至80%且当每份乾燥之 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与7份水混合时 可有效形成在15℃至25℃之温度下之黏度至少500厘 泊之水性浆液。 4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2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 质。 4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 屑、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4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4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2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该蛋白质部份系在75 ℃至160℃之温度及高于大气压之压力下处理该水 合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而部份变性者。 4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2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水合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藉快 速降低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 之压力,使水自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 质物质蒸发,及随后喷雾乾燥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 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而乾燥。 48.一种机能性食品成分,其含有选自由含大豆蛋白 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之未精 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其系藉由以对每份未精制植物 蛋白质物质使用至少2份水,使颗粒状或片状未精 制植物蛋白质物质水合,使该水合之未精制植物蛋 白质物质所含之至少部份植物蛋白质部分变性,且 使该水合之部分变性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乾燥 而制得,其中该乾燥之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 质物质之溶氮指数自30%至80%,及水合容量至少为该 乾燥之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重量之3 .75倍。 4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 质。 5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9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 屑、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5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9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5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该蛋白质部份系在75 ℃至160℃之温度及高于大气压之压力下处理该水 合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而部份变性者。 5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水合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藉快 速降低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 之压力,使水自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 质物质蒸发,及随后喷雾乾燥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 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而乾燥。 54.一种机能性食品成分,其含有选自由含大豆蛋白 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之未精 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其系藉由以对每份未精制植物 蛋白质物质使用至少2份水,使颗粒状或片状未精 制植物蛋白质物质水合,使该水合之未精制植物蛋 白质物质所含之至少部份植物蛋白质部分变性,且 使该水合之部分变性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乾燥 而制得,其中该乾燥之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 质物质之溶氮指数自30%至80%,及耐盐指数自30%至80% 。 5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4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 质。 5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5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 屑、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5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5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5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4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该蛋白质部份系在75 ℃至160℃之温度及高于大气压之压力下处理该水 合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而部份变性者。 5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4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水合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藉快 速降低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 之压力,使水自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 质物质蒸发,及随后喷雾乾燥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 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而乾燥。 6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4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之溶氮 指数自40%至70%及耐盐指数自40%至70%。 61.一种机能性食品成分,其含有选自由含大豆蛋白 质物质及含豌豆蛋白质物质所组成之组群之未精 制植物蛋白质物质,其中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 包含少于60%重量之植物蛋白质(以不含水分为准), 其系藉由以对每份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使用至 少2份水,使颗粒状或片状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 水合,藉由75℃至160℃之温度及高于大气压之压力 下处理该水合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使该水合之 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所含之至少部份植物蛋白 质部分变性而形成该部份变性之植物蛋白质之凝 集物,且使该水合之部分变性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 质乾燥而制得。 6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为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 质。 6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2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选自大豆粉、大豆碎 屑、大豆末及大豆片所成之组群。 6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2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含有每克该未精制大豆 蛋白质物质中至多20微莫耳棉子糖及每克该未精 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中至多35微莫耳水酥糖,其中该 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衍生自具有低水酥糖含 量之可遗传表形之大豆系之大豆。 6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水合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系藉快 速降低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 之压力,使水自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 质物质蒸发,及随后喷雾乾燥该水合部份变性之未 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而乾燥。 6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之溶氮 指数自40%至70%。 6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之耐盐 指数自40%至70%。 6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之水合 容量至少为该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 物质之3.75倍。 6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之水活 性为0.3或更小。 7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当每份 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与5份水( 重量)混合之5盎司流体混合物在约15至约25℃温度 时之凝胶重量至少50克。 7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当每份 乾燥之部份变性未精制大豆蛋白质物质与5份水( 重量)混合时,形成具有冷藏凝胶强度至少100克之 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水混合物。 7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乾燥之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溶 氮指数自30%至80%且当每份乾燥之部份变性之未精 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与7份水混合时可有效形成在15 ℃至25℃之温度下之黏度至少1000厘泊之水性浆液 。 7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6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该蛋白质部分系藉由 在约100℃至约160℃之温度下处理该水合未精制植 物蛋白质物质达约2秒至约2小时加以部份变性,其 中部份变性诱发植物蛋白质物质中蛋白质打开且 再排列而形成蛋白质凝集物或凝集物前驱物。 7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之该蛋白质部分系藉由 在约100℃至约160℃之温度下处理该水合未精制植 物蛋白质物质达约2秒至约2小时加以部份变性,其 中部份变性诱发植物蛋白质物质中蛋白质打开且 再排列而形成蛋白质凝集物或凝集物前驱物。 7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机能性食品成分,其中 该乾燥部份变性之未精制植物蛋白质物质与水混 合时可有效形成凝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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