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包括: 一罩体,系由可透光材质所制成; 一基座,可供该罩体罩合,以形成一容置空间; 至少一第一发光源,容置于该容置空间内;以及 至少一霓虹灯管,容置于该容置空间内。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第一发光源系由下列所选择:灯泡、灯管及发光二 极体(LED)。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罩体之可透光材质系为以下任一态样:全透光、半 透光、局部透光以及各种颜色透光材质。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罩体可具有文字或图样。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罩体更包括至少一固定结构。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罩体与该固定结构系为一体成型。 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固定结构系附加于罩体。 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固定结构系利用卡扣或锁固方式固定一被固定物 。 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霓虹灯管更包括一弹性避震环。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霓虹灯管系呈特定文字或图样。 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光显示装置,更包括 一转换器。 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发光显示装置,更包括 一支撑结构,系设于该容置空间内。 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支撑结构更包括至少一固定件。 14.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包括: 一罩体,系由可透光材质所制成; 一基座,可供该罩体罩合,以形成一容置空间; 至少一第一发光源,装设于该容置空间内;以及 至少一电致发光光源,装设于该容置空间内。 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第一发光源系由下列所选择:灯泡、灯管及发光二 极体(LED)。 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罩体之可透光材质系为以下任一态样:全透光、半 透光、局部透光以及各种颜色透光材质。 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罩体更包括至少一固定结构。 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罩体与该固定结构系为一体成型。 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固定结构系附加于罩体。 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固定结构系利用卡扣、贴合、胶合或锁固方式固 定一被固定物。 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发光显示装置,更包括 一转换器。 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发光显示装置,更包括 一支撑结构,系设于该容置空间内。 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发光显示装置,其中,该 支撑结构更包括至少一固定件。 图式简单说明: 第一图为习知发光显示装置之立体组合图。 第二图为本创作第一实施例之立体分解图。 第三图为本创作第一实施例之立体组合图。 第四图为本创作第二实施例之立体分解图。 第五图为本创作第二实施例之立体组合图。 第六图为本创作第三实施例之立体组合图。 第七图为本创作第四实施例之立体组合图。 第八图为本创作第五实施例之立体组合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