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催化剂组合物,其包含至少一种阳离子性金 属对错合物,其中: 该阳离子性金属对错合物包含至少一种金属原子 对,该对系包含第一金属原子M1与第二金属原子M2; 该对之第一金属原子与第二金属原子具有至少1.5 埃而不超过20埃之经过空间核间距离;且 该阳离子性金属对错合物系为根据式I之错合物, 其中: M1表示第一金属原子,选自包括:镍、钯、铂、铜、 银、金、铁、钴、铑、铬及锰; M2表示第二金属原子,选自包括:镍、钯、铂、铜、 银、金、铁、钴、铑、铬及锰; L1表示一组第一配位体; L2表示一组第二配位体; L3表示一组第三配位体; R1表示一组第一含阴离子性烃基之基团; R2表示一组第二含阴离子性烃基之基团; S1表示一组第一不安定配位体; S2表示一组第二不安定配位体; A1-A8各表示一组配位键; WCA表示微弱配位阴离子; a、b、h、k、m及p系选自0或1; 、及c各等于1; d、e、r、s、t及u系选自0、1、2或3;且 f与g系选自1、2、3或4;及 其中:0≦d+e≦5;1≦m+p≦2;1≦r+s≦5;0≦t+u≦5;2≦f+g ≦7;总和d+f+r+t=4;及总和e+g+s+u=4。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催化剂组合物,其中该对 之第一金属原子与第二金属原子具有至少2埃而不 超过10埃之经过空间核间距离。 3.一种制备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催化剂组合物 之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i)提供至少一种根据式II之先质错合物 其中: M1表示第一金属原子,选自包括:镍、钯、铂、铜、 银、金、铁、钴、铑、铬及锰; M2表示第二金属原子,选自包括:镍、钯、铂、铜、 银、金、铁、钴、铑、铬及锰; L1表示一组第一配位体; L2表示一组第二配位体; L3表示一组第三配位体; R1表示一组第一含阴离子性烃基之基团; R2表示一组第二含阴离子性烃基之基团; S1表示一组第一不安定配位体; S2表示一组第二不安定配位体; A1-A10各表示一组配位键;及 Y表示脱离基; (ii)将该先质错合物与至少一种活化剂成份混合, 活化剂成分之存在量以脱离基Y为基准计之,为0.1 至5000莫耳当量; (iii)自该先质错合物移除该脱离基Y;及 (iv)以至少一种置换部份基团置换该脱离基Y, 其中: a、b、d、h、k、m、p、r、s、t及u如申请专利范围 第1项中之式I所界定; 、、c、x及y系选自0或1; e系选自0、1、2、3或4; f及g系选自0、1、2、3或4; 0≦d+e≦4; f+g之总和系选自0、2、3、4、5或6; 1≦m+p≦2; 1≦r+s≦5; 0≦t+u≦4; 1≦x+y≦2; d+f+r+t+x之总和系选自0或4;及 e+g+s+u+y之总和系选自0或4。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方法,其中: 该先质错合物系为根据该式II之完全-(金属对)先 质错合物,其中: a、b、h、k、x及y系选自0或1; 、及c各等于1; d、e、r、s、t及u系选自0、1、2或3; f与g系选自1、2、3或4;且 其中:1≦m+p≦2;0≦d+e≦4;1≦r+s≦5;0≦t+u≦4;1≦x+y ≦2;2≦f+g≦6;总和d+f+r+t+x=4及总和e+g+s+u+y=4。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方法,其中: 该先质错合物系为根据该式II之第一个半-(金属对 )先质错合物,其中: 与x各等于1;、b、c、k、p、e、f、g、s、u及y各 等于0;a、h及m系选自0或1;d、r及t系选自0、1、2或3; 及总和d+f+r+t+x=4;且 该置换部份基团系为根据该式II之第二个半-(金属 对)先质错合物,其中: 等于1;、a、c、h、m、d、f、g、r、t、x及y各等 于0;b、k及p系选自0或1;e系选自0、1、2、3或4;s与u 系选自0、1、2或3;及总和e+g+s+u+y=4;且 该第一个半-(金属对)错合物之m与该第二个半-(金 属对)错合物之p之总和系选自1或2。 6.一种制备至少一种加成聚合物之方法,其包括: (a)混合下列成分: (i)至少一种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催化剂组合物 ;与 (ii)至少一种烯系不饱和单体,该烯系不饱和单体 与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催化剂组合物中之阳离子 性金属对错合物的莫耳比系50:1至8,000,000:1;以及 (b)于该至少一种催化剂组合物存在下,使该至少一 种烯系不饱和单体聚合,以形成该加成聚合物。 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方法,其中该加成聚合物 系为选自以下之聚合物:聚[(极性烯烃)-(非极性烯 烃)]、聚(极性烯烃)、聚(非极性烯烃)及其组合,其 中该烯系不饱和单体系选自至少一种极性烯烃单 体、至少一种非极性烯烃单体或其组合。 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方法,其中,该聚[(极性烯 烃)-(非极性烯烃)]中做为聚合单元之至少一种极 性烯烃单体与至少一种非极性烯烃单体之合计莫 耳百分比,以该至少一种加成聚合物中做为聚合单 元之所有该极性烯烃单体与该非极性烯烃单体之 总莫耳数为基准计之,系至少70莫耳%至100莫耳%。 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方法,其中该加成聚合物 包含做为聚合单元之至少一种(甲基)丙烯酸酯单 体,其中做为聚合单元之所有该(甲基)丙烯酸酯单 体对所有该烯系不饱和单体之莫耳比,系至少0.05: 99.95至100:0。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方法,其中该加成聚合 物包含做为聚合单元之至少一种环状烯烃单体,其 中做为聚合单元之所有该环状烯烃单体对所有该 烯系不饱和单体之莫耳比,系至少0.05:99.95至100:0。 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催化剂组合物,其中该 第一含阴离子性烃基之基团及该第二含阴离子性 烃基之基团中之至少一者为加成聚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