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用于治疗或预防慢性痛之医药组合物,其包括光学上为纯的(S,S)瑞博斯亭,或其医药上可接受的盐,该化合物基本上无(R,R)瑞博斯亭。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S,S)瑞博斯亭是以0.1至10毫克/天的量给予。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组合物,其中该(S,S)瑞博斯亭是以0.5至8毫克/天的量给予。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组合物,其中该(S,S)瑞博斯亭是以0.5至5毫克/天的量给予。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之组合物,其中该(S,S)瑞博斯亭是以0.5至2.5毫克/天的量给予。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组合物,其中该(S,S)瑞博斯亭是以0.5至0.9毫克/天的量给予。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组合物,其中该(S,S)瑞博斯亭是以0.5至0.8毫克/天的量给予。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组合物,其中该(S,S)瑞博斯亭是以0.5至0.75毫克/天的量给予。9.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8项中任一项之组合物,其中该(S,S)瑞博斯亭之医药上可接受的盐是甲烷磺酸盐。10.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8项中任一项之组合物,其中光学上为纯的(S,S)瑞博斯亭或其医药上可接受的盐含至少90%重量比的(S,S)瑞博斯亭,及少于10%重量比的(R,R)瑞博斯亭,此系以其内的(S,S)及(R,R)瑞博斯亭的总重量为准。11.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组合物,其中光学上为纯的(S,S)瑞博斯亭或其医药上可接受的盐含至少97%重量比的(S,S)瑞博斯亭,及少于3%重量比的(R,R)瑞博斯亭,此系以其内的(S,S)及(R,R)瑞博斯亭的总重量为准。1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组合物,其中光学上为纯的(S,S)瑞博斯亭或其医药上可接受的盐含至少99%重量比的(S,S)瑞博斯亭,及少于1%重量比的(R,R)瑞博斯亭,此系以其内的(S,S)及(R,R)瑞博斯亭的总重量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