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下式表示之碳青霉烯化合物或其之被容许 做为医药品之盐类: [式中,环E表示苯环或吩环; R1表示被羟基取代之碳数1~3之烷基; R2及R3各自独立表示氢原子、碳数1~3之烷基、可被 低碳烷氧基取代之苯基或啶基,或者,R2及R3亦可 共同形成吗代; R表示氢原子、(5-甲基-2-酮基-1,3-二氧杂环戊二烯- 4-基)甲基或式: [式中,R6表示氢原子或碳数1~3之烷基;R7表示碳数1~6 之烷基或环己烷基;以及n表示0或1];X表示氧原子; Y表示氢原子。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碳青霉烯化合物或其之 被容许做为医药品之盐类,其中R6为氢原子,R7为碳 数1-6之烷基,n为0。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碳青霉烯化合物或其之 被容许做为医药品之盐类,其中该R1为1-羟乙基。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碳青霉烯化合物 或其之被容许做为医药品之盐类,其中下式表示之 基: 为以下各式表示之基: [式中,环E、R2、R3及Y与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之意 义相同]。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碳青霉烯化合物 或其之被容许做为医药品之盐类,其中该R2及R3各 自独立为氢原子或甲基。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碳青霉烯化合物或其之 被容许做为医药品之盐类,其中该R2及R3各自独立 为氢原子或甲基。 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碳青霉烯化合物或其之 被容许做为医药品之盐类,其中该R6为氢原子,R7为 第三丁基,以及n为0。 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碳青霉烯化合物或其之 被容许做为医药品之盐类,其中该R2及R3各自独立 为氢原子或甲基,R7为第三丁基。 9.一种从下列化合物中选出之碳青霉烯化合物或 其之被容许做为医药品之盐类: 10.一种抗菌剂,其以申请专利范围第1~8项之任一项 之碳青霉烯化合物或其之被容许做为医药品之盐 类做为有效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