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罩膜,包含:具有一平滑表面的第一侧,该平滑表面不具有一黏着剂涂层;具有一粗糙表面的第二侧;该第一侧的该平滑表面能够可去除地黏附至一纹理表面,该纹理表面的表面粗度大于约150Ra,以及该罩膜系由下述物质组成:约30重量%至约85重量%之至少一热塑性弹性体,该弹性体具有选自于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苯乙烯-乙烯/丙烯-苯乙烯、苯乙烯-乙烯/丙烯,以及苯乙烯-乙烯/丁烯所组成之组群的饱和橡胶中间段;以及约10重量%至约60重量%之增黏树脂。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罩膜,其中该第一侧之平滑侧进一步包括一可挠性聚烯烃作为第二成分。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罩膜,其中该可挠性聚烯烃系选自于乙烯、聚丙烯、茂金属聚乙烯、茂金属聚丙烯,以及间同立体异构聚丙烯。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罩膜,其中该可挠性聚烯烃为经酸改质、经酸酐改质或经丙烯酸酯改质的聚烯烃。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罩膜,进一步包含抗静电添加物。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罩膜,其中该罩膜之该第二侧之该粗糙表面为无光泽经压纹的。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罩膜,其中该罩膜之该第二侧之该粗糙表面系利用经压纹及未经压纹之区域图案化。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罩膜,其中该罩膜包含至少二层。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罩膜,其中该多层系经共挤压。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罩膜,其中该层中之一或多者包括一色料。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罩膜,其中经保护之基材的纹理表面的粗度范围为约150至约1000Ra。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罩膜,其中该待保护的纹理表面系选自于聚碳酸酯、聚胺基甲酸酯、聚酯、丙烯酸酯、聚氯乙烯、耐纶、聚酯(PET、PETG、PEN)、玻璃、陶瓷、石料、金属及各种不同的涂层所组成的组群。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罩膜,其中该待保护的纹理表面系选自于地毯、地板瓷砖、墙壁瓷砖、建筑用密封面、棱形片材以及涂层、玻璃珠片材及涂层、菲涅耳(Fresnel)筛网以及微复制表面。图式简单说明:第1图为显示根据本发明制成之薄膜在似天鹅绒之聚碳酸酯上的剥离黏度试验的图形;第2图为显示习用压感性黏着剂材料在似天鹅绒之聚碳酸酯上的剥离黏度试验的图形;第3图为显示根据本发明制成之薄膜在似麂皮之聚碳酸酯上的的剥离黏度试验的图形;以及第4图为显示习用压感性黏着剂材料在似麂皮之聚碳酸酯上的剥离黏度试验的图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