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包含PDA、Handy或Notebook,其作为以电脑为主之第二装置用之操控元件,其特征为:该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相对于以电脑为主之第二装置而言可用作输入装置,包含滑鼠及/或键盘。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为了在以电脑为主之第一及第二装置之间传送资料而设有一种红外线介面。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为了在以电脑为主之第一及第二装置之间传送资料而设有一种无线电连接介面。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该无线电连接介面依据"蓝牙"或WLAN或GSM/GPRS的规约来进行。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为了在以电脑为主之第一及第二装置之间传送资料而设有一种连接线。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该连接线依据串联、USB、Firewire或LAN的规约来进行。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6项中任一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该以电脑为主之装置之触控萤幕可用作"远端触控垫(Pad)"。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6项中任一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以电脑为主之第二装置上该滑鼠指示/游标之移动及/或定位可藉由预定之键来达成。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6项中任一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以电脑为主之第二装置之键盘输入顺序可藉由该可携式装置上已预定之各键来达成。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6项中任一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以电脑为主之装置及以电脑为主之第二装置之间之资料传送路径是双向的。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以电脑为主之装置及以电脑为主之第二装置之间之资料传送路径是双向的。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以电脑为主之可携式装置,其中以电脑为主之装置及以电脑为主之第二装置之间之资料传送路径是双向的。图式简单说明:第1图为依据本发明装置之正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