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电视影像机
摘要 【物品用途】本物品系电视影像机。【创作特点】本创作为新颖独特之样式,不仅可显出先前技艺所未有之美观外型及视觉美感,并可给予观察者如同艺术品般之印象。
申请公布号 TWD104773 申请公布日期 2005.05.21
申请号 TW092306918 申请日期 2003.11.17
申请人 夏普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喜多俊之
分类号 主分类号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201号7楼
主权项 如图所示「电视影像机」之新式样。 图式简单说明: 图1为本创作之立体图; 图2为本创作之前视图; 图3为本创作之后视图; 图4为本创作之俯视图; 图5为本创作之仰视图; 图6为本创作之右侧视图; 图7为本创作之左侧视图; 图8为省略内部机构之A-A线剖面图; 图9为省略内部机构之B-B线剖面图; 图10为由后方所见之立体图; 图11为拆下接头盖之状态时之使用状态图; 图12为萤幕倾斜状态时之使用状态图; 图13为以网线显示透明部分之使用状态图。
地址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