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电视影像机
摘要 【物品用途】本物品系电视影像机。【创作特点】本创作为新颖独特之样式,不仅可显出先前技艺所未有之美观外型及视觉美感,并可给予观察者如同艺术品般之印象。
申请公布号 TWD104774 申请公布日期 2005.05.21
申请号 TW092306919 申请日期 2003.11.17
申请人 夏普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喜多俊之
分类号 主分类号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201号7楼
主权项
地址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