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皮肤外用剂,相对于其全量,系含有保湿剂0.001~20.0重量%;以及择自琥珀酸二乙氧基乙酯、癸二酸二乙基卡必醇以及己二酸乙基乙氧基乙酯中之1种0.001~20.0重量%。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皮肤外用剂,其属于保湿用皮肤外用剂。3.一种皮肤外用剂,相对于其全量,系含有:择自琥珀酸二乙氧基乙酯、癸二酸二乙基卡必醇以及己二酸乙基乙氧基乙酯中之1种0.001~20.0重量%;以及择自L-抗坏血酸或其衍生物、氢之配糖物或其衍生物、麴酸或其衍生物所构成群中之1种或1种以上0.001~15.0重量%。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皮肤外用剂,其中,系进一步含有保湿剂。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或第4项之皮肤外用剂,其属于美白用皮肤外用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