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除臭剂 | ||
摘要 | 本发明提供适用于空间和纤维制品除臭的液体除臭剂,及除臭效果高的毛发化妆品和皮肤化妆品。此处,毛发化妆品和皮肤化妆品也可称作身体用除臭剂。即,本发明提供含有25℃时一级酸解离常数与二级酸解离常数之差为1.7以上的有机二元酸和/或其盐组成的除臭性有机二元酸的除臭剂。 | ||
申请公布号 | CN1195486C | 申请公布日期 | 2005.04.06 |
申请号 | CN00810908.7 | 申请日期 | 2000.07.12 |
申请人 | 花王株式会社 | 发明人 | 山下修;田中成佳;堤彻;石田浩彦;土藏圭二;土仓丰树 |
分类号 | A61K7/32;A61K7/00;A61K7/06;A61L9/01 | 主分类号 | A61K7/32 |
代理机构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沙永生 |
主权项 | 1.一种除臭剂,包含25℃时一级酸解离常数与二级酸解离常数之差为1.7以上的有机二元酸和/或其盐组成的除臭性有机二元酸,所述的有机二元酸选自二烯化合物与亲二烯体化合物的Diels-Alder反应产物、其氢化产物、以及烷基链或烯基链的碳原子数为8~18的烷基或烯基琥珀酸。 | ||
地址 | 日本东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