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除臭剂
摘要 本发明提供适用于空间和纤维制品除臭的液体除臭剂,及除臭效果高的毛发化妆品和皮肤化妆品。此处,毛发化妆品和皮肤化妆品也可称作身体用除臭剂。即,本发明提供含有25℃时一级酸解离常数与二级酸解离常数之差为1.7以上的有机二元酸和/或其盐组成的除臭性有机二元酸的除臭剂。
申请公布号 CN1195486C 申请公布日期 2005.04.06
申请号 CN00810908.7 申请日期 2000.07.12
申请人 花王株式会社 发明人 山下修;田中成佳;堤彻;石田浩彦;土藏圭二;土仓丰树
分类号 A61K7/32;A61K7/00;A61K7/06;A61L9/01 主分类号 A61K7/32
代理机构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人 沙永生
主权项 1.一种除臭剂,包含25℃时一级酸解离常数与二级酸解离常数之差为1.7以上的有机二元酸和/或其盐组成的除臭性有机二元酸,所述的有机二元酸选自二烯化合物与亲二烯体化合物的Diels-Alder反应产物、其氢化产物、以及烷基链或烯基链的碳原子数为8~18的烷基或烯基琥珀酸。
地址 日本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