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包含一具有一小于或等于1.5GPa之弹性模数之第一基板;实质上共面、且紧贴该第一基板之上和/或下表面之一个或多个层面;以及位于与该基板共面的一显示基板。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第一基板具有一小于或等于选自以下组成之群组之弹性模数:1.3GPa、1.1GPa、1GPa、0.9GPa、0.8GPa、0.7GPa、0.6 GPa、0.5GPa、0.4GPa、0.3GPa、0.2GPa及0.1GPa。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平面显示器包括一电-光媒介,如一液晶、或一电-铬或电泳元件、一发光元件、一有机或无机发光元件、聚合物发光元件或其任意组合。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另外还包括实质上共面、且紧贴该第一基板之第一层面,其中该第一层面具有弹性模数EⅠ,且该第一基板具有一弹性模数EⅡ,其中EⅠ大于EⅡ。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第一层面离该电-光媒介最近,且该第一基板离该电-光媒介最远。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或第5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比率EⅠ/EⅡ大于选自以下群组之数値:2、2.5、3、5、8、10、15或20。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或第5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第一层面具有一占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一层面总厚度80%之厚度。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第一基板可弯曲成之曲率半径系小于选自以下组成之群组之半径:300、200、100、50、40、30、20、15、10、5、3及1毫米。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另外还包括一与该第一基板共面之显示基板,该显示基板具有一小于或等于1.5GPa之弹性模数。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显示基板具有一小于或等于选自以下组成之群组之弹性模数:1.3GPa、1.1GPa、1GPa、0.9GPa、0.8GPa、0.7GPa、0.6GPa、0.5GPa、0.4GPa、0.3 GPa、0.2GPa及0.1GPa。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另外还包括实质上共面、且紧贴该显示基板之上和/或下表面之一个或多个层面。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另外还包括一实质上共面、且紧贴该显示基板之第二层面,该第二层面具有一弹性模数EⅢ,且该显示基板具有一弹性模数EⅣ,其中该EⅢ大于EⅣ。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比率EⅢ/EⅣ大于选自以下群组之数値:2、2.5、3、5、8、10、15或20。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或第13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第二层面具有一占该显示基板及该第二层面总厚度80%之厚度。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另外还包括位于该第一基板及该显示基板之间之一第一垫片及一第二垫片,以及一被定义于该第一基板、该显示基板、该第一垫片及该第二垫片之间之用于容纳该电-光媒介之一单元结构,该单元结构定义该第一基板与该显示基板之间之一单元间隔。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第二层面离该电-光媒介最近,且该显示基板离该电-光媒介最远。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可被弯曲成一曲率,同时确保该单元间隔之相对变化/d等于或小于5%。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16或第17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可挠性平面显示器满足以下等式:其中d为该单元间隔,h为该第一或第二基板之厚度,L为该第一与第二垫片之间之间距,kGeo为一几何常数,且R为该平面显示器弯曲时之曲率半径。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16或第17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相对单元间隔变化系等于或小于选自以下组成之群组之相对单元间隔变化:5%、4%、3%、2.5%、2%、1.5%、1%、0.5%、0.25%及0.1%。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另外还包括位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之多个第一和第二垫片,其中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定义有多个单元结构。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第一基板包括一透明或非透明之可挠性聚合物。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可挠性平面显示器,其中该显示基板包括一透明或非透明之可挠性聚合物。23.一种可挠性基板,包含一第一基板层,其具有一小于或等于1.5GPa之弹性模数;以及一第二基板层,位于实质上共面、且紧贴该第一基板层之上和/或下表面,其中,该第一基板层离一电-光媒介最远,且该第二基板层离该电-光媒介最近。图式简单说明:图1系一基板之截面示意图;图2系一具有相同参数基板之双层显示单元之高度与壁形分隔(间距)之函数关系之临界値示意图;以及图3系一可挠性LCD之一部分之截面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