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对于具备有支持基板11;透光层12;以及配置于透光层12与支持基板11之间之第一介电体层31、贵金属氧化物层23、第二介电体层32、光吸收层22、第三介电体层33以及反射层21之光记录媒体10,从透光层12侧照射雷射光束40,藉此施行资料之记录及再生。设雷射光束40之波长为λ,物镜之数值孔径为NA时,设定λ/NA为640nm以下,而设雷射光束40之记录功率及再生功率分别为Pw、Pr时,设定Pw×0.1≦Pr≦Pw×0.5,以施行含有长度λ/4NA以下之记录标记之记录标记列之记录及来自该记录标记列之资料再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