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至少包括:一第一主体,其表面具有一开口;一第二主体,其表面具有对应于该开口之一突柱;一转轴,枢设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间,且该转轴位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相邻侧边,以使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可相对摺叠收合,且该突柱适于进入该开口内;一光遮断器,配置于该第一主体内,该光遮断器具有一光发射端以及一光接收端,其中该光发射端与该光接收端系分别配置于该开口之相对两侧,且该光接收端适于接收该光发射端所发出之光线;以及一显示模组,配置于该第二主体上,且该光遮断器系电性连接至该显示模组。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其中该显示模组包括液晶显示模组以及有机电激发光显示模组其中之一。3.一种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至少包括:一第一主体,其表面具有一开口;一第二主体,其表面具有对应于该开口之一突柱;一转轴,枢设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间,且该转轴位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相邻侧边,以使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可相对摺叠收合,且该突柱适于进入该开口内;一光遮断器,配置于该第一主体内,该先遮断器具有一光发射端以及一光接收端,其中该光发射端与该光接收端系分别配置于该开口之相对两侧,且该光接收端适于接收该光发射端所发出之光线;以及一显示模组,配置于该第一主体上,且该光遮断器系电性连接至该显示模组。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所述之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其中该显示模组包括液晶显示模组以及有机电激发光显示模组其中之一。5.一种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至少包括:一第一主体,其表面具有一开口;一第二主体;一转轴,枢设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间,且该转轴位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相邻侧边,以使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可相对摺叠收合;一光遮断器,配置于该第一主体内,该光遮断器具有一光发射端以及一光接收端,其中该光发射端与该光接收端系分别配置于该开口之相对两侧,且该光接收端适于接收该光发射端所发出之光线;一突柱,可活动地配置于该第一主体之该开口处;一弹性装置,连接于该突柱与该第一主体之间,以使该突柱沿该开口之方向往复进出该开口,且该突柱于自然状态时系凸出于该开口外;以及一显示模组,配置于该第二主体上,且该光遮断器系电性连接至该显示模组。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述之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其中该弹性装置包括弹簧片。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述之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其中该显示模组包括液晶显示模组以及有机电激发光显示模组其中之一。8.一种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至少包括:一第一主体,其表面具有一开口;一第二主体;一转轴,枢设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间,且该转轴位于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之相邻侧边,以使该第一主体与该第二主体可相对摺叠收合;一光遮断器,配置于该第一主体内,该光遮断器具有一光发射端以及一光接收端,其中该光发射端与该光接收端系分别配置于该开口之相对两侧,且该光接收端适于接收该光发射端所发出之光线;一突柱,可活动地配置于该第一主体之该开口处;一弹性装置,连接于该突柱与该第一主体之间,以使该突柱沿该开口之方向往复进出该开口,且该突柱于自然状态时系凸出于该开口外;以及一显示模组,配置于该第一主体上,且该光遮断器系电性连接至该显示模组。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其中该弹性装置包括弹簧片。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折叠式手持电子装置,其中该显示模组包括液晶显示模组以及有机电激发光显示模组其中之一。图式简单说明:第1A图绘示为习知之一种折叠式手机于掀起时之前视图。第1B图绘示为第1A图之折叠式手机于掀起时之侧视图。第1C图绘示为第1A图之折叠式手机于折叠收合后之侧视图。第2A图绘示为本创作之较佳实施例之一种折叠式手机于掀起时之前视图。第2B图绘示为第2A图之折叠式手机于掀起时之侧视图。第2C图绘示为第2A图之折叠式手机于折叠收合后之侧视图。第3A图绘示为本创作之较佳实施例之第二种折叠式手机处于开启状态时的局部示意简图。第3B图绘示为本创作之较佳实施例之第二种折叠式手机处于闭合状态时的局部示意简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