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吸收性物品,其中含可使液体渗透且面向身体之包覆层、液体无法渗透且面向衣服之屏障层、及包覆层与屏障层之间的吸收核心,而且包覆层是由相互连结的人造短纤维网络形成之非织造织物构成,其中纤维是由第一组纤维与第二组纤维之混合物组成,各组纤维的平均长度在2毫米至100毫米之间,其中第一组纤维平均长度与第二组纤维平均长度之差异为至少2毫米。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纤维还含至少两种丹尼値。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纤维的长度在10毫米至80毫米之间,且第一组纤维长度大于第二组纤维长度至少4毫米。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纤维的长度在15毫米至40毫米之间,且第一组纤维长度大于第二组纤维长度至少4毫米。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非织造织物之单位重量为25克/平方米至35克/平方米。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非织造织物之表观厚度为0.15毫米至0.40毫米。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非织造织物之单位重量为35克/平方米。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吸收性物品系选自包括卫生棉、裤垫、尿布及成人尿失禁物品。9.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纤维混合物系含2至10组之纤维,且各组纤维系具有不同之长度。10.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纤维混合物系含2至6组之纤维,且各组纤维系具有不同之长度。11.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第一组中之纤维系具有一第一丹尼値,第二组中之纤维系具有第二丹尼値,且第一组与第二组之纤维间至少有一丹尼値之差异。1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织物系具有一介于0.15 mm至0.40mm间之表观厚度。1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纤维系包括一颜料物质。1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颜料物质系量为1%至6%重量计之二氧化钛。1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吸收性物品,其中二氧化钛之量系2%至3.5%重量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