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照明装置及液晶显示器
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照明装置,包含发射光之光源12a及12b;多数光反射部分20,其系形成在反射侧上,用于反射自光源射入的光;以及线性导光体14,用于造成光自相对于反射侧之射出侧射出,该多数反射部分之平面系分别倾斜一角度,该角度使光聚集至进行观察的人类眼睛。光反射部分之角度系经部定,以致于自线性导光体射出之光的射出角为所要求的角度,藉此照明装置可具有均一的光强度分布。应用本发明之照明装置可提供具有良好显示特性的液晶显示器。
申请公布号 TW583436 申请公布日期 2004.04.11
申请号 TW091104284 申请日期 2002.03.07
申请人 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通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前田智司;有竹敬和;佐竹贵男
分类号 G02F1/133 主分类号 G02F1/133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恽轶群 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三段二四八号七楼;陈文郎 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三段二四八号七楼
主权项 1.一种照明装置,包含:发射光之光源,以及线性导光体,用于反射自该光源入射至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光,该光反射部分系形成于一反射侧上,并造成光自相对于反射侧之射出侧线性地射出,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倾斜一角度,该角度使光聚集至进行观察的人类眼睛。2.一种照明装置,包含:发射光之光源,以及线性导光体,用于反射自光源入射至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光,该光反射部分系形成于反射侧上,并造成光自相对于反射侧之射出侧线性地射出,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分别地倾斜,以致于射出之光实质上与该线性导光体之纵向呈垂直。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多数光反射区域为相同的V-形沟槽,其平面为该光反射区域的平面。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多数光反射区域为相同的V-形沟槽,其平面为该光反射区域的平面。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线性导光体系纵向地区分成多数区域;以及在各个经区分的区域中,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以相同之角度倾斜。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线性导光体系纵向地区分成多数区域;以及在各个经区分的区域中,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以相同之角度倾斜。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照明装置,其中在含有该线性导光体之中心的区域内以及在邻近该线性导光体之端部的区域内,该多数光反射部分的平面系以相同角度倾斜。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照明装置,其中在含有该线性导光体之中心的区域内以及在邻近该线性导光体之端部的区域内,该多数光反射部分的平面系以相同角度倾斜。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照明装置,其中在该线性导光体之第一纵向经区分的区域中,该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相等地倾斜第一角度;在邻近该第一区域之第二区域中,该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相等地倾斜第二角度,该第二角度系不同于该第一角度;以及在邻近界于该第一区域及第二区域之间的边界的区域中,具有以该第一角度倾斜之该平面的该光反射部分以及具有以该第二角度倾斜之该平面的该光反射部分是混合的。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照明装置,其中在该线性导光体之第一纵向经区分的区域中,该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相等地倾斜第一角度;在邻近该第一区域之第二区域中,该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相等地倾斜第二角度,该第二角度系不同于该第一角度;以及在邻近界于该第一区域及第二区域之间的边界的区域中,具有以该第一角度倾斜之该平面的该光反射部分以及具有以该第二角度倾斜之该平面的该光反射部分是混合的。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线性导光体系区分成与纵向垂直之多数区域;以及在每一经区分的区域中,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以相同角度倾斜。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线性导光体系区分成与纵向垂直之多数区域;以及在每一经区分的区域中,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以相同角度倾斜。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光反射部分系倾斜地延伸至该线性导光体的纵向上。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光反射部分系倾斜地延伸至该线性导光体的纵向上。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个别地倾斜一角度,该角度使实质上自该光源之中心射出的光聚集至进行观察的人类眼睛。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个别地倾斜一角度,该角度造成实质上自该光源之中心射出的光,与该线性导光体之纵向呈实质垂直地射出。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进一步包含一表面导光体,其系光学地耦合至该线性导光体,以供造成自该线性导光体进入的光在平面上射出。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进一步包含一表面导光体,其系光学地耦合至该线性导光体,以供造成自该线性导光体进入的光在平面上射出。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线性导光体具有弯曲的反射侧。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线性导光体具有弯曲的反射侧。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光反射部分之一平面的宽度以及该光反射部分之其他平面的宽度系彼此不同。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光反射部分之一平面的宽度以及该光反射部分之其他平面的宽度系彼此不同。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其中一反射涂覆膜系进一步形成于该线性导光体之该反射侧上。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其中一反射涂覆膜系进一步形成于该线性导光体之该反射侧上。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进一步包含反射装置,其系与该线性导光体分开地设置在该线性导光体上反射侧上。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进一步包含反射装置,其系与该线性导光体分开地设置在该线性导光体上反射侧上。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线性导光体系实质上以方形极之形式形成。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照明装置,其中该线性导光体系实质上以方形极之形式形成。29.一种液晶显示器,包含一照明装置,该照明装置包括发射光之光源;线性导光体,用于反射自该光源入射至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光,该光反射部分系形成于一反射侧上,并造成光自相对于反射侧之射出侧线性地射出;以及表面导光体,其系光学地耦合至该线性导光体,并造成自该线性导光体进入的光在平面上射出;以及液晶面板,其系藉由该照明装置照射;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倾斜一角度,该角度使光聚集至进行观察之人类眼睛。30.一种液晶显示器,包含一照明装置,该照明装置包括发射光之光源;线性导光体,用于反射自该光源入射至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光,该光反射部分系形成于一反射侧上,并造成光自相对于反射侧之射出侧线性地射出;以及表面导光体,其系光学地耦合至该线性导光体,并造成自该线性导光体进入的光在平面上射出;以及液晶面板,其系藉由该照明装置照射;该多数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系分别地倾斜,以致于射出之光实质上与该线性导光体之纵向呈垂直。图式简单说明:第1A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一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透视图;第1B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一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第2A及2B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一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第3图为解释说明人类眼睛及显示萤幕之间关系的示意图;第4图为考虑例如空气中之折射率的平面图;第5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一实施例之照明装置之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的倾斜角的实施例图;第6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一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光强度分布图;第7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二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第8图为解释说明人类眼睛及显示萤幕之间关系的示意图;第9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二实施例之照明装置之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的倾斜角的实施例图;第10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三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第11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三实施例之照明装置之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的倾斜角的实施例图;第12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四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第13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四实施例之照明装置之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的倾斜角的实施例图;第14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四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光强度分布图;第15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五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第16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五实施例之照明装置之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的倾斜角的实施例图;第17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五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光强度分布图;第18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五实施例之改良的照明装置之平面图;第19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六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第20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七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透视图;第21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八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第22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九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第23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十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透视图;第24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十一实施例之照明装置的透视图;第25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十一实施例之照明装置之光反射部分之平面的倾斜角的实施例图;第26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十二实施例之液晶显示器的透视图;第27图为根据本发明之第十三实施例之液晶显示器的透视图;第28A图为穿透型液晶面板之截面图;第28B图为反射型液晶面板之截面图;第29图为习知技术提出之照明装置的透视图;第30A至30B图为习知技术提出之照明装置之线性导光体的透视图及平面图;第31图为显示人类眼睛及显示萤幕之间关系的示意图;第32图为自习知技术提出之照明装置的线性导光体射出之光的强度分布图;以及第33图为习知技术提出之照明装置的平面图。
地址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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