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可携式照明装置,包含: 一平面底座;以及 复数个发光单元,该发光单元包含: 一可折叠式支架,该可折叠式支架之一端固定于该 平面底座上; 一面板基座,系与该可折叠式支架之一端相连结; 以及 一有机发光面板,系固置于该面板基座上,以提供 光源; 其中该面板基座与该平面底座之距离系藉由该可 折叠式支架调整;且 该复数个面板基座可收成与该平面底座平行之一 平面。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式照明 装置,其中该发光单元为4个。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项所述之可携式照明装置,其中该发光面板置于 面板底座后,系以单一或数个凸状物固定。4.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式照明装置,其中该 发光面板置于面板底座后,系以条状式包裹固定。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式照明装置,其 中该底座之形状系为平面或其他任何形状。6.如 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式照明装置,其中 复数个该发光单元收合至平面底座时,该复数个该 发光单元之面板基座总面积小于或等于该平面底 座之面积或总重量。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 之可携式照明装置,其中复数个该发光单元收合至 平面底座时,该复数个该发光单元之面板基座总重 量小于或等于该平面底座之总重量。8.如申请专 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式照明装置,其中该可折 叠式支架之一端包含一枢轴,以使该可折叠式支架 角度之调整。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 式照明装置,其更包含一电源单位,以驱动该有机 发光面板。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可携式 照明装置,其中该电源装置为一电池组。图式简单 说明: 第1图系本创作可携式照明装置架起时较佳例之示 意图。 第2图系本创作可携式照明装置收合后较佳例之示 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