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光记录媒体
摘要 提供一种光记录媒体,在透光性基板(1)上,最少具有记录层(2)、记录补助层(5)、反射层(3)及保护层(4),前述记录层与记录补助层系以有机色素作为其主成分之层,其可使用波长λ1的雷射光作记录及/或再生,或可利用比波长λ1为短波长侧之波长λ2的雷射光,作记录及/或再生,并且,前述记录层之分光吸收率,于波长λ1时为5~35%,而于λ2时为15%以上,而前述记录补助层,于波长λ2之近傍,有分光反射率的峰值。
申请公布号 TW572333 申请公布日期 2004.01.11
申请号 TW092201167 申请日期 1998.05.07
申请人 松下电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高濑良幸;户崎善博;高桥克幸
分类号 G11B7/24 主分类号 G11B7/24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恽轶群 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三段二四八号七楼;陈文郎 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三段二四八号七楼
主权项 1.一种光记录媒体,系在透光性基板上,具有记录层、记录补助层、反射层及保护层之光记录媒体,其特征在于:前述记录层与记录补助层,系以有机色素作为主成份之层;光记录媒体,系使用波长1之雷射光可作记录及/或再生,或使用比波长1为短波长侧之波长2的雷射光可作记录及/或再生;前述记录层之分光吸收率,于波长1为5~35%,于2为15%以上,而前述记录补助层在波长2之近傍具有分光反射率之峰値。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记载之光记录媒体,其中,通过基板所测定之分光反射率,于波长1为65%以上,并且,在波长2近傍具有15%以上之分光反射率的峰値。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所记载之光记录媒体,其中,前述记录补助层含有花青系或混色体花青系色素。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记载之光记录媒体,其中,在基板上,以直接或经由中间层,依序设置:记录层、记录补助层、反射层。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记载之光记录媒体,其中,可使用1之雷射光作记录及再生,且可使用比波长1为短波长侧之波长2的雷射光作再生。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记载之光记录媒体,其中,雷射光之波长1系从770~830nm之范围所选择,而2乃从620~690nm之范围所选择。图式简单说明:第1图系将对于本创作之光记录媒体的基板之圆形表面,垂直之截面的一部份以模式予以表示之图面;第2图系表示对于第1实施例所作成之光记录媒体的未记录部份,通过基板所测定之分光反射率的图表;第3图系表示对于第1实施例所作成之光记录媒体的记录部份,通过基板所测定之分光反射率的图表;第4图系将对于习知之光记录媒体的基板之圆形表面,垂直之截面的一部份以模式予以表示之图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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