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用于可拆卸展示摊位的展示构造物,其包括:(a)数个角;(b)在各角上或毗邻角处的一柱;(c)各柱包括一长形本体,其上端的末端备置一多边形端片;(d)该多边形端片具有数个垂直定位且等距的面,各自可松开地容纳一梁,而该等面的数量系不少于所包括之角的数量;(e)数个在至少两个相对梁之间延伸的托梁,而该托梁系用以支持一屋顶于其上;(f)各梁具有至少一穿孔,该至少一孔系用于从电缆,导管,水管,空调管,通信电缆,电脑线,音响电线以及排水管中所选出之物件的通孔。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加入至少一横构架在至少两个其他相对梁之间延伸,托梁在至少两个相对梁以及至少一横构架之间延伸。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梁配置成第一组间隔且大体上平行之梁;以及第二组与第一组梁形成一封闭矩形的梁。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备置四个倾斜角及四个面。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备置两个等距间隔的横构架。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至5项中任一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各横构架具有数个贯穿开口。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数个开口系用于从电缆,导管,水管,空调管,通信电缆,电脑线,音响电线以及排水管中所选出之至少一物件的通孔。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一前面备置并在柱之间延伸,且在梁的前面,以覆盖梁的前面。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的展示构造物,其另包括在数个托梁之间延伸并被其支持的一假天花板。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5项中任一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面的数量为角之数量的整数倍数,及各梁之各端上具有一端板,用以连接于该等面中之一者。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面的高度至少与端板高度相同。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5项中任一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各柱备置一长形中间管,延伸在一下突缘以及多边形端片之间,该多边形端片包括定位在并固定于管之上端的一顶部。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的展示构造物,其中多边形端片具有一下环,延伸于并固定于多边形端片及管之下端。14.一种用于展示构造物的柱,该柱在其上端具有一多边形端片,该多边形端片具有数个垂直定位的面,各自容纳一梁于其上;各柱具有延伸在一下突缘及该多边形端片之间的一长形中间管,该多边形端片包括定位在并固定在该管之一上端上的一顶部。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的柱,其中各梁的各端上备置一端板,用以连接于该等面中之一者。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的柱,其中面的高度至少与端面版之高度相同。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的柱,其中多边形端片具有一下环,延伸于并固定于多边形端片及管之下端。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的柱,其中多边形端片具有在面之间的空白面。图式简单说明:第1图为第一实施例的一顶视图;第2图为沿着第1图之箭头2-2方向以及沿着线所取的横截面图;第3图为沿着第1图之箭头3-3方向以及沿着线所取的一放大尺寸横截面图;第4图为第1图之一角柱的侧视图;第5图为第4图之角柱的顶视图;第6图为对应于第2图之视图,但所显示的是本发明之第二实施例;第7至15图为依据本发明的构造体之顶视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