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活动管理方法
摘要 本发明系提供一种管理活动之方法,其包含下列步骤:一个使用者系提出一个请求,以将一个活动及复数个提供者之一个第一提供者结合;及该使用者将一个个人资料储存装置呈现给该第一提供者,该装置系具有:辨认资料,以辨认该使用者,及一个使用者轮廓资讯,该使用者轮廓资讯系包含复数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该复数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之每一组系相关于该复数个提供者之至少一个提供者;其中,结合该活动之该使用者的请求系根据一或多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而作评估。
申请公布号 TW561381 申请公布日期 2003.11.11
申请号 TW091110697 申请日期 2002.05.22
申请人 创能私人有限公司 发明人 冯可仲;宋子荣;岑锦康
分类号 G06F17/60 主分类号 G06F17/6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镒珠 台北市中山区长安东路二段一一二号九楼
主权项 1.一种管理活动之方法,其包含下列步骤:一个使用者系提出一个请求,以将一个活动及复数个提供者之一个第一提供者结合;及该使用者将一个个人资料储存装置呈现给该第一提供者,该装置系具有:辨认资料,以辨认该使用者,及一个使用者轮廓资讯,该使用者轮廓资讯系包含复数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该复数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之每一组系相关于该复数个提供者之至少一个提供者;其中,结合该活动之该使用者的请求系根据一或多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而作评估。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结合该活动之该使用者之请求系被评估是否根据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可能的,且假如根据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不可能的,则该结合该活动之该使用者之请求系根据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及关于一或多个其他提供者之一或多组使用者轮廓资料,或者仅根据关于一或多个其他提供者之一或多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而被评估。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该使用者已经结合一个提供者或者该组使用者轮廓相关之提供者之任何过去活动之活动资料,且该评估该使用者之请求的步骤系至少部分根据该活动之资料。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由该使用者所接收之任何过去的回应之回应资料,且评估该请求系至少一部分根据至少该回应资料。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个人资料,且评估该请求系至少部份根据该个人资料。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未来活动之预测的资料,于该未来活动中,该使用者系可能与一个提供者或者复数个提供者结合,且评估该请求系至少部分根据该预测的资料。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些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之每一个系构成该使用者轮廓之一个子轮廓。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方法包含更新该使用者轮廓。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方法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包含额外的资讯以反映该活动。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方法系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在该活动系完成的情况下反映该活动。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决定该使用者被给予权利之任何回应。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反映由该使用者所接收之任何回应。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更新关于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关于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仅系在该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已经准许该第一提供者之存取权利的情况下被修改。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对于透过一个数位认证及使用者轮廓资料整合而由被选择出之提供者所共享之该使用者轮廓资料之不同部分的控制存取,以藉此藉由改变该数位认证而致能存取权利被修改。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使用者系需要对于关于被选择出之请求的资料之存取提出同意,以结合一个活动。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使用者系需要提供关于被选择出之请求的辨认资料,以结合一个活动。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活动系为由物品及/或服务之一个提供者而来之一项物品及/或服务的购买。19.一种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包含下列步骤:该使用者系提出一个请求,以将一个活动及复数个提供者之一个第一提供者结合;及该使用者将一个个人资料储存装置呈现给该第一提供者,该装置系具有:辨认资料,以辨认该使用者,及一个使用者轮廓资讯,该使用者轮廓资讯系包含复数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该复数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之每一组系相关于该复数个提供者之至少一个提供者;及决定该使用者于提出请求时所被给予权利之任何回应;其中,该使用者对于该回应之权利系至少根据关于该些提供者之一或多个之该使用者轮廓资料而被评估。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使用者对于该回应之权利系被评估是否根据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可能的,且假如根据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不可能的,则该使用者对于该回应之权利系根据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及关于一或多个其他提供者之一或多组使用者轮廓资料,或者仅根据关于一或多个其他提供者之一或多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而被评估。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该使用者已经结合一个提供者及其之任何过去活动之或者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相关之提供者之活动资料,且至少部分根据该活动资料而决定该使用者被给予之任何回应。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回应资料,且任何回应之决定系至少部份根据该回应资料。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个人资料,且任何回应之决定系至少部份根据该个人资料。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未来活动之预测的资料,于该未来活动中,该使用者系可能与一个提供者或者复数个提供者结合,且任何回应之该决定系至少部分根据该预测的资料。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些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之每一个系构成该使用者轮廓之一个子轮廓。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方法进一步包含更新该使用者轮廓。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方法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包含额外的资讯以反映该活动。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或27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方法系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在该活动系完成的情况下反映该活动。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或27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进一步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反映提供给该使用者之任何回应。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或27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更新关于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关于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仅系在该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已经准许该第一提供者之存取权利的情况下被修改。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对于透过一个数位认证及使用者轮廓资料整合而由被选择出之提供者所共享之该使用者轮廓资料之不同部分的控制存取,以藉此藉由改变该数位认证而致能存取权利被修改。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使用者系需要对于关于被选择出之请求的资料之存取提出同意,以结合一个活动。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使用者系需要提供关于被选择出之请求的辨认资料,以结合一个活动。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任何回应之该决定系牵涉到任何可以由该使用者取回之利益之决定。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或2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活动系为由物品及/或服务之一个提供者而来之一项物品及/或服务的购买。37.一种管理活动之方法,其包含下列步骤:维护一资料库之复数个提供者之每一个系具有一个关于该使用者之使用者轮廓资讯,且该使用者轮廓资讯系具有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及该使用者系提出一个请求,以将一个活动及复数个提供者之一个第一提供者结合;及其中,该结合该活动之该使用者之请求系被评估是否根据由该第一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可能的,且假如根据由该第一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不可能的,则该结合该活动之该使用者之请求系根据由该第一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及由一或多个其他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或者仅根据由一或多个其他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而被评估。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该使用者已经结合一个提供者或者该组使用者轮廓相关之提供者之任何过去活动之活动资料,且该评估该使用者之请求的步骤系至少部分根据该活动之资料。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由该使用者所接收之任何过去的回应之回应资料,且评估该请求系至少一部分根据至少该回应资料。4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个人资料,且评估该请求系至少部份根据该个人资料。4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未来活动之预测的资料,于该未来活动中,该使用者系可能与一个提供者或者复数个提供者结合,且评估该请求系至少部分根据该预测的资料。4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方法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包含额外的资讯以反映该活动。4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方法系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在该活动系完成的情况下反映该活动。4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决定该使用者被给予权利之任何回应。4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4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反映由该使用者所接收之任何回应。4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更新关于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4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6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关于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仅系在该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已经准许该第一提供者之存取权利的情况下被修改。4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对于透过一个数位认证及使用者轮廓资料整合而由被选择出之提供者所共享之该使用者轮廓资料之不同部分的控制存取,以藉此藉由改变该数位认证而致能存取权利被修改。4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使用者系需要对于关于被选择出之请求的资料之存取提出同意,以结合一个活动。5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使用者系需要提供关于被选择出之请求的辨认资料,以结合一个活动。5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或38项所述之管理活动之方法,其中,该活动系为由物品及/或服务之一个提供者而来之一项物品及/或服务的购买。52.一种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包含下列步骤:维护一资料库之复数个提供者之每一个系具有一个关于该使用者之使用者轮廓资讯,且该使用者轮廓资讯系具有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一个使用者系提出一个请求,以将一个活动及复数个提供者之一个第一提供者结合;及决定该使用者于提出请求时所被给予权利之任何回应;其中,该使用者对于该回应之权利系被评估是否根据由该第一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可能的,且假如根据由该第一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不可能的,则该使用者对于该回应之权利系根据由该第一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及由一或多个其他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或者仅根据由一或多个其他提供者所维护之该使用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而被评估。5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该使用者已经结合一个提供者及其之任何过去活动之或者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相关之提供者之活动资料,且该任何回应之决定系至少部分根据该活动资料。5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由该使用者所接收之任务过去回应之回应资料,且决定该使用者所被给予权利之任何回应系至少部份根据该回应资料。5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个人资料,且该任何回应之决定系至少部份根据该个人资料。5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组使用者轮廓资料系包含关于未来活动之预测的资料,于该未来活动中,该使用者系可能与一个提供者或者复数个提供者结合,且任何回应之该决定系至少部分根据该预测的资料。5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方法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包含额外的资讯以反映该活动。5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方法系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在该活动系完成的情况下反映该活动。5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进一步包含更新关于该第一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以反映提供给该使用者之任何回应。6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更新关于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6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0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关于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之该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仅系在该至少一个其他提供者已经准许该第一提供者之存取权利的情况下被修改。6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该方法系进一步包含对于透过一个数位认证及使用者轮廓资料整合而由被选择出之提供者所共享之该使用者轮廓资料之不同部分的控制存取,以藉此藉由改变该数位认证而致能存取权利被修改。6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使用者系需要对于关于被选择出之请求的资料之存取提出同意,以结合一个活动。6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使用者系需要提供关于被选择出之请求的辨认资料,以结合一个活动。6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任何回应之该决定系牵涉到任何可以由该使用者取回之利益之决定。6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或53项所述之提供回应给使用者之方法,其中,该活动系为由物品及/或服务之一个提供者而来之一项物品及/或服务的购买。67.一种用于管理使用者及提供者之间之活动的个人资料储存装置,该个人资料储存装置系具有:辨认资料,以辨认该使用者;及一个使用者轮廓资讯,该使用者轮廓资讯系包含复数组使用者轮廓资料,该复数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之每一组系相关于该复数个提供者之一个提供者。6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7项所述之用于管理使用者及提供者之间之活动的个人资料储存装置,其中,该些组使用者轮廓资料之每一个系构成该使用者轮廓之一个子轮廓。6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7或68项所述之用于管理使用者及提供者之间之活动的个人资料储存装置,其中,该个人资料储存装置系具有磁性的,光学的或者电子的记忆体储存装置,以用于储存该使用者轮廓资讯。7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7或68项所述之用于管理使用者及提供者之间之活动的个人资料储存装置,其中,该个人资料储存装置系内建于下列之装置之一之内:一个卡,一个信用卡,一个行动终端机,一个个人数位助理,一个手表,一个玩具或者一个耳坠子。图式简单说明:第1图系用于与本发明之一个较佳实施例一起使用之一个个人资料储存装置(或者许可证(Token))之示意图;第2A、2B及2C图系第1图之该许可证之三个可能实施例之示意表示图;第3图系显示于第1图之该许可证之内之该处理流程之一个范例;第4图系示意地显示于第1图之该许可证内之使用者资讯之组织的一个范例;第5图系本发明之该方法的进一步较佳实施例之示意表示图。
地址 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