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用于一装有轮子之可移动物件之把手装置
摘要 一装有轮子(4)之物件(2)具有一把手装置(1),在该种把手装置中,一套筒伸缩式支撑结构(8)之一自由端(10)可支撑一一体式把手部份(9),该把手部份大致平行于该等轮子(4)之一转动轴(6)。根据本创作,该把手部份(9)具有:第一(11)及第二(12)活节装置,其可使该把手部份(9)得以绕两彼此垂直之独立转动轴(13,14)、且相对于该支撑结构(8)而转动;及角锁定装置(33,34),其可防止该把手部份(9)相对于该支撑结构(8)而转动,并确保该把手部份(9)能以可逆之方式稳固连接于该支撑结构(8),并就一预定之相对位置。一第三活节装置(35)可使该把手部份(9)得以沿其中一转动轴(13)而平移。
申请公布号 TW558971 申请公布日期 2003.10.21
申请号 TW092204263 申请日期 2001.01.20
申请人 日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克劳迪欧 法兰杰斯柯 贝里尼
分类号 A45C13/22 主分类号 A45C13/22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二○一号七楼
主权项 1.一种把手装置,其与一装有轮子之可移动物件连成一体,该装置包括:一支撑结构,其具有两只纵长元件;一把手部份,其包括横跨该等纵长元件之一横向构件,且该横向构件大致平行于该等轮子之一转动轴,该把手部分并包括一与横向构件连接之手柄状本体;及第一与第二活节装置,其可分别容许该手柄状本体绕一第一转动轴及一第二转动轴而360度转动,该第一与第二转动轴系相互垂直。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装置,其中该第一转动轴系平行于等轮子之转动轴,该第一活节装置可容许该手柄状本体在一第一工作位置与一第二工作位置间、相对于该支撑结构而转动,该手柄状本体就第一工作位置时系突出于该支撑结构之一自由端,该手柄状本体就第二工作位置时已相对于第一工作位置转动180,且系收摺于该支撑结构中。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装置,尚包括一第三活节装置,其可容许该手柄状本体沿该第一转动轴、相对于该支撑结构而平移。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装置,其中该第三活节装置包括一套筒,其可沿该支撑结构之横向构件而滑动,该横向构件系平行于该第一转动轴。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装置,尚包括偏置装置,其可将该手柄状本体偏置于第一工作位置。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装置,其中该偏置装置至少包括一个摩擦垫圈。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装置,尚包括角锁定装置,其可在该手柄状本体进入第二工作位置后,防止该手柄状本体相对于该支撑结构而转动,使该手柄状本体持续以可逆之方式稳固连接于该支撑结构。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装置,其中该角锁定装置包括连接构件,其可连接该手柄状本体与该支撑结构。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装置,其中该手柄状本体及横向构件系藉由各别大致相互接触之连接表面而彼此相连,并由一垂直于该等连接表面之销加以铰接。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装置,其中该手柄状本体包括一可供使用者之手部插入之通孔,及一第一与第二握把部份,该等握把部份系位于该孔之相反侧,彼此平行,且亦平行于该横向构件;该销系突出于该横向构件之连接表面,且完全包围在该手柄状本体第一握把部份内所形成之一相对应承座中。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装置,其中该支撑结构之纵长元件可作套筒式之伸缩运动,且包括两平行杆,该等平行杆可在相对应之导件内滑动,且分别具有末端部份;该横向构件系沿该第一转动轴而设置,以便连接该等末端部份,且系以可转动之方式连接于该等末端部份。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装置,其中之连接装置包括两弹性突起物,该等突起物系支撑于该等末端部份,且分别具有齿,该等齿可与该手柄状本体上所形成之相对应固定用承座相接。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装置,其中该等突起物系与该等杆平行且相隔一段预定之距离;在该等杆与该等突起物之间分别形成具有预定宽度之侧向间隙;且该手柄状本体之一宽度大致等于该等突起物间之距离。14.一种装有轮子之可移动物件,其具有一一体式把手装置,该装置包括:一支撑结构,其具有两只纵长元件;一把手部份,其包括横跨该等纵长元件之一横向构件,且该横向构件大致平行于该等轮子之一转动轴,该把手部分并包括一与横向构件连接之手柄状本体;及第一与第二活节装置,其可分别容许该手柄状本体绕一第一转动轴及一第二转动轴而360度转动,该第一与第二转动轴系相互垂直。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物件,其中该物件系一行李箱。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物件,其中该第一转动轴系平行于等轮子之转动轴,该第一活节装置可容许该手柄状本体在一第一工作位置与一第二工作位置间、相对于该支撑结构而转动,该手柄状本体就第一工作位置时系突出于该支撑结构之一自由端,该手柄状本体就第二工作位置时已相对于第一工作位置转动180,且系收摺于该支撑结构中。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物件,尚包括一第三活节装置,其可容许该手柄状本体沿该第一转动轴、相对于该支撑结构而平移。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物件,其中该第三活节装置包括一套筒,其可沿该支撑结构之横向构件而滑动,该横向构件系平行于该第一转动轴。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物件,尚包括偏置装置,其可将该手柄状本体偏置于第一工作位置。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物件,其中该偏置装置至少包括一个摩擦垫圈。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物件,尚包括角锁定装置,其可在该手柄状本体进入第二工作位置后,防止该手柄状本体相对于该支撑结构而转动,使该手柄状本体持续以可逆之方式稳固连接于该支撑结构。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物件,其中该角锁定装置包括连接构件,其可连接该手柄状本体与该支撑结构。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物件,其中该手柄状本体及横向构件系藉由各别大致相互接触之连接表面而彼此相连,并由一垂直于该等连接表面之销加以铰接。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物件,其中该手柄状本体包括一可供使用者之手部插入之通孔,及一第一与第二握把部份,该等握把部份系位于该孔之相反侧,彼此平行,且亦平行于该横向构件;该销系突出于该横向构件之连接表面,且完全包围在该手柄状本体第一握把部份内所形成之一相对应承座中。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4项之物件,其中该支撑结构之纵长元件可作套筒式之伸缩运动,且包括两平行杆,该等平行杆可在相对应之导件内滑动,且分别具有末端部份;该横向构件系沿该第一转动轴而设置,以便连接该等末端部份,且系以可转动之方式连接于该等末端部份。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5项之物件,其中之连接装置包括两弹性突起物,该等突起物系支撑于该等末端部份,且分别具有齿,该等齿可与该手柄状本体上所形成之相对应固定用承座相接。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物件,其中该等突起物系与该等杆平行且相隔一段预定之距离;在该等杆与该等突起物之间分别形成具有预定宽度之侧向间隙;且该手柄状本体之一宽度大致等于该等突起物间之距离。28.一种把手装置,其与一装有轮子之可移动物件连成一体,该装置包括:一支撑结构,其具有两只纵长元件;一把手部份,其包括横跨该等纵长元件之一横向构件,且该横向构件大致平行于该等轮子之一转动轴,该把手部分并包括一与横向构件连接之手柄状本体;及第一与第二活节装置,其可分别容许该手柄状本体绕一第一转动轴及一第二转动轴而360度转动,该第一与第二转动轴系相互垂直;及第三活节装置,其可容许该手柄状本体沿该第一转动轴、相对于该支撑结构而平移;其中该第一转动轴系平行于等轮子之转动轴,该第一活节装置可容许该手柄状本体在一第一工作位置与一第二工作位置间、相对于该支撑结构而转动,该手柄状本体就第一工作位置时系突出于该支撑结构之一自由端,该手柄状本体就第二工作位置时已相对于第一工作位置转动180,且系收摺于该支撑结构中。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8项之装置,其中该第三活节装置包括一套筒,其可沿该支撑结构之横向构件而滑动,该横向构件系平行于该第一转动轴。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8项之装置,尚包括偏置装置,其可将该手柄状本体偏置于第一工作位置。31.一种把手装置,其与一装有轮子之可移动物件连成一体,该装置包括:一支撑结构,其具有两只纵长元件;及一把手部份,其与该支撑结构连成一体,并包括一横跨该等纵长元件间之一横向构件及一与横向构件连接之手柄状本体;且当该把手部份就一第一工作位置时,该把手部份之构造可绕一第一轴及一第二轴转动,该第一与第二轴系相互垂直。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之装置,其中该第一转动轴系平行于该等轮子之转动轴。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装置,其中,当该手柄状本体就第一工作位置时,该手柄状本体之构造尚可沿该第一转动轴而平移。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之装置,其中,当该手柄状本体就一第二工作位置时,该手柄状本体之构造尚可收摺于该支撑结构中。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之装置,尚包括偏置装置,其可将该手柄状本体偏置于第一工作位置。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5项之装置,其中该偏置装置至少包括一个摩擦垫圈。图式简单说明:图1为本创作之一把手装置安装于一现有行李箱之透视示意图;图2为图1中之把手装置就第一工作位置时之较大比例前视图;图3为图2所示装置之局部剖面侧视图,为使图面清晰,若干构件已自图面移除;图4为本创作之装置就第二工作位置时之前视图;图5为本创作一把手装置之透视图,根据该把手装置之构造,该把手部份可相对于其支撑结构而平移;图6为本创作一把手装置之透视图,该把手装置之构造可提高该把手部份在第一工作位置之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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