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照明器具
摘要 一种照明器具,其有一长条体部,该体部之横截面最好大致成圆形或矩形且其末端具备耦接构件用来将复数个照明器具之体部一个接一个地串接,该照明器具至少具备一光源或光分配器。该体部在其外侧具有界定一凹处之表面,该凹处以该体部之纵向方向延伸且其横截面大致成V字形,该等表面较佳形成一钝角。该等表面其中之一具备一开口让来自容纳于该体部内之光源或光分配器的光束露出。该V字形凹处未具备一开口之表面有一发光薄膜/箔片。
申请公布号 TW531625 申请公布日期 2003.05.11
申请号 TW090126584 申请日期 2001.10.26
申请人 尼尔照明公司;NS瑞林法兰班希尔公司 发明人 艾里尼斯 强尼斯 索多鲁斯 马里亚 帕斯;葛里特 杰 迪莫;鲁多夫 史杜克普
分类号 F21S8/00 主分类号 F21S8/0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二○一号七楼
主权项 1.一种照明器具,其有一长条体部(1),该体部之横截面成圆化矩形且其末端具备耦接构件用来将复数个照明器具之体部一个接一个地串接,该照明器具至少具备一光源,其中该体部(1)在其外侧具有界定一凹处之表面(8,9),该凹处以该体部(1)之纵向方向延伸且其横截面成V字形,该等表面(8,9)形成一钝角,该等表面其中之一(8)具备一开口(11)让来自容纳于该体部内之光源的光束露出。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V字形凹处未具备一开口之表面(9)有一发光薄膜(5)。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V字形凹处之表面(8,9)形成一120的角。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V字形凹处在该器具内采取一偏心位置。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器具亦具备一连续空腔(7),该空腔存在于该体部内且以纵向方向延伸,该空腔(7)适于携载一媒体。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媒体是一灭火物质。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器具之空腔(7)在该器具之末端由能耦接于一相同器具之关闭构件界定。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V字形凹处由一透明的薄膜(6)封住。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透明薄膜(6)是可卸除的。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光源包括一侧面辉光缆线。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器具由一塑胶所构成。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器具由拉挤成型聚酯树脂所构成。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照明器具,其中该光源(4)至少局部地由一LED阵列取代。14.一种安全装置,例如是安装在一隧道内或沿一楼梯井安装,其包括一系列一个接一个地耦接之照明器具,每一器具有一长条体部(1),该体部之横截面成圆化矩形且其末端具备耦接构件用来将复数个照明器具之体部一个接一个地串接,该照明器具至少具备一光源及一凹陷区段,该凹陷区段与该光源有一段距离用以容纳支撑或附接构件,该体部(1)在其外侧具有界定一凹处之表面(8,9),该凹处以该体部(1)之纵向方向延伸且其横截面成V字形,该等表面(8,9)形成一钝角,该等表面其中之一(8)具备一开口(11)让来自容纳于该体部内之光源的光束露出。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安全装置,其中该V字形凹处未具备一开口之表面(9)有一发光薄膜(5)。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安全装置,其中该器具亦具备一连续空腔(7),该空腔存在于该体部内且以纵向方向延伸,该空腔(7)适于携载一媒体。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安全装置,其中该媒体是一灭火物质。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安全装置,其中一灭火物质供应源连接于该照明器具系列的空腔。19.一种隧道,其具备如以上申请专利范围中任何一项之照明器具或安全装置。20.一种具备蓄电池之支架,该支架具备用来将该支架可释脱地连接于一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器具之灭火物质供应源的耦接构件。图式简单说明:图1为一依据本发明之照明器具之较佳实施例的横截面图;且图2简略绘出图1所示器具之一实际应用。
地址 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