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氢化嵌段共聚物,其包含至少二不同之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嵌段及至少一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嵌段,其特征在于:a)总数平均分子量(Mnt)系30,000至120,000,其中每一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单体(A)具有5,000至50,000之Mna,且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嵌段(B)具有4,000至110,000之Mnb;及b)一氢化反应程度系使每一乙烯基芳族聚合物嵌段具有大于90%之氢化反应程度,且共轭二烯聚合物嵌段具有大于95%之氢化反应程度。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中该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系氢化之聚苯乙烯。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中该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系氢化之聚丁二烯。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中该氢化聚丁二烯系自具有至少40%之1,2-丁二烯含量(以该聚丁二烯嵌段之重量为基准)之聚丁二烯之氢化作用获得。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中该氢化聚丁二烯系自具有少于40%之1,2-丁二烯含量(以该聚丁二烯嵌段之重量为基准)之聚丁二烯之氢化作用获得。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中该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系氢化之聚异丙烯。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包含10至90重量%之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以该氢化嵌段共聚物之总重量为基准)。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包含15至85重量%之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以该氢化嵌段共聚物之总重量为基准)。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包含至少65重量%之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以该氢化嵌段共聚物之总重量为基准)。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包含10至90重量%之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以该氢化嵌段共聚物之总重量为基准)。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包含15至85重量℃之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以该氢化嵌段共聚物之总重量为基准)。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包含至少60重量%之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以该氢化嵌段共聚物之总重量为基准)。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中该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具有大于98%之氢化程度。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中该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具有大于99.5%之氢化程度。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中每一该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嵌段具有10,000至45,000之Mna。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 ,其中每一该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嵌段具有5,000至90,000之Mnb。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 ,其中每一该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嵌段具有10,000至50,000之Mna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 ,其中每一该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嵌段具有4,000至30,000之Mnb。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 ,其中每一该氢化乙烯基芳族聚合物嵌段具有5,000至20,000之Mna。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 ,其中每一该氢化共轭二烯聚合物嵌段具有35,000至110,000之Mnb。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具有40,000至100,000之总Mnt。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氢化嵌段共聚物,其具有50,000至80,000之总M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