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容器,为由内装具有角板折入部内袋于可挠 性容器所构成的容器中,其特征为,前述内袋具有 和躯体部同一周长之填充口及比躯体部更短周长 之排出用壶嘴,同时,前述可挠性容器具有均比躯 体部更短周长之填充用壶嘴及排出用壶嘴,如此所 成者。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容器,其中,前述 可挠性容器在其填充用壶嘴之内侧具有固定前述 内袋的填充口之内袋固定手段,如此所成者。3.如 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内袋仅在其 填充口或仅在其填充口和排出用壶嘴被固定,而被 固定于前述可挠性容器上,如此所成者。4.如申请 专利范围第2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内袋仅在其填充 口或仅在其填充口和排出用壶嘴被固定,而被固定 于前述可挠性容器上,如此所成者。5.如申请专利 范围第1至4项中任一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内袋为以 比前述可挠性容器的前述排出用壶嘴的折径更小 的宽度而被折叠成短矩状而插入前述可挠性容器 内,如此所成者。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4项中任 一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内袋的前述排出用壶嘴先 端为以热熔合线所密封,如此所成者。7.如申请专 利范围第5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内装的前述排出用 壶嘴先端为以热熔合线所密封,如此所成者。8.如 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4项中任一项之容器,其中,前述 内袋的躯体部之周长比前述可挠性容器之周长更 大,如此所成者。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容器, 其中,前述内袋的躯体部之周长比前述可挠性容器 之周长更大,如此所成者。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 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内袋的躯体部之周长比前述 可挠性容器之周长更大,如此所成者。11.如申请专 利范围第7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内袋的躯体部之周 长比前述可挠性容器之周长更大,如此所成者。12. 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4项中任一项之容器,其中,前 述容器为收容合成树脂之颗粒者。13.如申请专利 范围第5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容器为收容合成树脂 之颗粒者。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容器,其中, 前述容器为收容合成树脂之颗粒者。15.如申请专 利范围第7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容器为收容合成树 脂之颗粒者。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容器,其 中,前述容器为收容合成树脂之颗粒者。17.如申请 专利范围第9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容器为收容合成 树脂之颗粒者。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容器, 其中,前述容器为收容合成树脂之颗粒者。19.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容器为收容合 成树脂之颗粒者。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容 器,其中,前述合成树脂为聚碳酸酯系树脂者。21. 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合成树脂 为聚碳酸酯系树脂者。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 之容器,其中,前述合成树脂为聚碳酸酯系树脂者 。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合成 树脂为聚碳酸酯系树脂者。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6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合成树脂为聚碳酸酯系树脂 者。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合 成树脂为聚碳酸酯系树脂者。26.如申请专利范围 第18项之容器,其中,前述合成树脂为聚碳酸酯系树 脂者。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容器,其中,前述 合成树脂为聚碳酸酯系树脂者。图式简单说明: 图1为本创作的容器所使用的可挠性容器之一例的 斜视图。 图2为本创作的容器所使用的内袋之一例斜视图。 图3为本创作的容器所使用的内袋之一例呈折叠状 的斜视图。 图4为本创作的容器所使用的内袋被折叠成短矩状 的顶视平面图。 图5为表示在填充时内袋排出口被接续至容器的口 部之状态的剖面图。 图6为习知的内袋之一例的斜视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