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供隐形眼镜用之标记,包括一凹部;该凹部包括一或更多之侧壁,该侧壁之表面系一平滑表面,以及一邻接于该侧壁并具有一粗糙表面之凹底部,该标记具有大约10至大约50之深度。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标记,其中,该侧壁均具有小于大约10均方根之粗糙度。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标记,其中,该标记具有大约25至大约300之宽度,及大约15:1至大约2:1之宽度与深度比例。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标记,其中,该标记具有大约25至大约300之宽度,及大约15:1至大约2:1之宽度与深度比例。5.一种隐形眼镜,包括一前表面与一背表面,至少该表面之一具有一或更多之标记,该标记具有一凹部,该凹部包括一或更多之平滑侧壁及邻接于该侧壁之一凹底部,该凹底部具有一粗糙表面,该标记具有大约10至大约50之深度。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隐形眼镜,其中,该侧壁均具有小于大约10均方根之粗糙度。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隐形眼镜,其中,该标记具有大约25至300之宽度,及大约15:1至大约2:1之宽度与深度比例。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隐形眼镜,其中,该标记具有大约25至300之宽度,及大约15:1至大约2:1之宽度与深度比例。图式简单说明:第一图系具有本创作之一标记的隐形眼镜之平面图。第二图a为本创作之一标记的横剖面图。第二图b系本创作之一标记的纵剖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