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轮胎平衡组合物,包含一种黏塑性凝胶以及固体本体,固体本体具有平均最小维度系于0.5-5毫米之范围。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轮胎平衡组合物,其中固体本体具有最小与最大维度之平均比为≦2,较佳≦1.5特别约为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轮胎平衡组合物,其中固体本体之平均最小维度系于1-4毫米之范围较佳约3毫米。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轮胎平衡组合物,其中黏塑性凝胶具有储存模量(G')于22℃为1000帕(Pa)至25000帕,较佳于22℃约9000帕,损耗模量(G'')小于储存模量,以及临界降服应力于22℃高于3帕且较佳于22℃约为30帕。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中任一项之轮胎平衡组合物,其中固体本体系成形为扁长或扁圆椭圆体,圆柱体,矩形平行六面体,或球体或此等本体的混合体。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轮胎平衡组合物,其中固体本体的标称比重系于500-3000千克/立方米,较佳600-2000千克/立方米,特别700-1000千克/立方米,尤其800-900千克/立方米之范围。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轮胎平衡组合物,其中固体本体系由聚烯烃类、聚苯乙烯、聚乙烯基氯、聚醯胺、橡胶或玻璃制成。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轮胎平衡组合物,其中固体本体与凝胶之重量比为由10:1至1:10较佳由5:1至1:5,特别由2:1至3:1例如由1:1至1:2。9.一种轮胎平衡组合物套件组,包含i)一第一容器含有一种黏塑性凝胶,较佳为如申专利范围第4项定义之黏塑性凝胶,以及ii)一第二容器含有固体本体,具有其平均最小维度系于0.5-5毫米之范围,较佳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或5-7项中任一项定义之固体本体。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轮胎平衡组合物套件组,其中于第一容器之黏塑性凝胶含量与于第二容器之固体本体含量间之重量比为由10:1至1:10较佳由5:1至1:5,特别由2:1至3:1例如由1:1至1:2。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轮胎平衡组合物,其系含于机动车辆轮胎的空气腔穴内部。12.一种平衡一机动车辆轮总成之方法,包含对轮胎内面施用i)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轮胎平衡平衡组合物,或ii)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或10项之套件组之组件,架设轮胎于胎圈上而形成一车轮总成;以及架设车轮总成于一机动车辆且传动车辆经过一段距离足够允许平衡组合物平衡车轮总成,或架设车轮总成于一装置,该装置允许车轮总成于类似实际道路行驶时遭遇的负载条件下且于车轮总成产生共振的速度下转动,以及转动车轮经历一段足够允许平衡组合物减少振动达稳定的最低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