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由基质M(主要由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组成)及其中之分散相所构成之清澈、抗撞击之经改质的,且有较低黄化倾向的模制材料FM的制法,其步骤包括:步骤A)依多步骤聚合作用程序生产在水中有核/鞘结构之乳胶分散体DS,其中第一聚合物层系由Tg値大于70℃的硬核组成,一层Tg値小于25℃且基本上系由聚丙烯酸酯所构成之弹性体相,同时至少有一层聚合物层有大于70℃之Tg値并基本上由聚甲基丙烯酸酯组成,该乳胶分散体DS在步骤B)中,于第一挤制器中,在加热及剪断之下,添加总计为乳胶分散体DS固态成份重量之5-90重量份之熔化的部份基体M1,进行凝聚,其中所含的水份被抽出至残余量为所得混合物固态成份之l0wt%,此状态的熔融混合物(DS+M1)在步骤C)中,于第二挤制器中,在加热及剪断之下,与总计为分散体DS固态成份重量90%以上的剩余基质(M2=M-M1)混合,其中所含的水分实质地完全的抽出,此状态的熔融混合物(DS+M1+M2)在步骤D)中,挤出、冷却并隔离成模制材料产物FM,其特征为:最早在步骤C)时于混合物上添加一或更多之还原作用无机磷化合物AP,该磷化合物AP述自下列者所组成之群:膦酸、磷酸及其硷金属、硷土族金属、铝和铵盐,其中铵系经由C1-C4之烷基且/或C5-C8环烷基所取代,且该还原作用无机磷化合物AP为50ppm以下至最少为10ppm(以水份散体DS为基准)。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该还原作用无机磷化物AP在一加工阶段被添加至熔融混合物中,该熔化物内的水含量为模制材料FM之固体成份的1wt%以下。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方法,其中该还原作用无机磷化合物AP系在步骤C)中与剩余的基质聚合M2一起添加。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方法,其中该还原作用无机磷化合物AP系在步骤C)中以主进料之方式添加。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方法,其中该还原作用无机磷化合物AP系在步骤D)之后被添加至颗粒状或粉末状之模制材料中。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方法,其中该还原作用无机磷化合物AP系在步骤D)之后以主进料方式添加至颗粒状或粉末状之模制材料中。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方法,其中该还原作用无机磷化合物系以水溶液形式添加。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方法,其中该还原作用无机磷化合物系以固体形式被添加。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方法,其中该还原作用无机磷化合物AP次磷酸钠。10.一种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9项中任一项之制法制成之模制材料FM,其特征在于该模制材料FM系制成模制体FK。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模制材料FM,其中黄色値经历熔化后保持未改变。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模制材料FM,其在99℃热水处理超过5分钟后有低于15%的"薄雾"値。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模制材料FM,在不添加蓝色染料下,系具有1.5以下之黄色値。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模制材料FM,在不添加蓝色染料下,系具有1.0以下之黄色値。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模制材料FM,其在添加蓝色染料下,系具有0.5以下之黄色値。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模制材料FM,其在添加蓝色染料下,系具有0.3以下之黄色値。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模制材料FM,其在超过5000小时氙弧光照(Xenotest)试验的处理后黄色値增加0.3以下。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模制材料FM,其在超过5000小时氙弧光照试验的处理后"薄雾"値增加在10%以下(以输入値为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