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照明系统 | ||
摘要 | 作为一种白光源,照明系统(1)至少具有三个发光二极管(6,7,8)以提供预定波长范围内的可见光。本发明的特征在于,该照明系统(1)具有至少一个第四发光二极管(9),工作时,该二极管发射另一波长范围内的可见光,第四发光二极管(9)的最大发射光谱位于575—605nm的另一波长范围内。另一波长范围较好是585—600nm。该照明系统(1)的色效应指数较好大于60。该照明系统(1)的发光效率较好大于30lm/W,更好是大于40lm/W。在另一优选实施例中,通过分开开关各发光二极管(6,7,8,9),可以调节该照明系统(1)的色温。 | ||
申请公布号 | CN1289397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01.03.28 |
申请号 | CN99802434.1 | 申请日期 | 1999.09.08 |
申请人 | 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H·F·贝尔纳;W·布塞尔特;T·于斯特尔;H·尼科尔;C·R·隆达 |
分类号 | F21K7/00;H01L25/075 | 主分类号 | F21K7/00 |
代理机构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陈霁;傅康 |
主权项 | 1.一种产生白光的照明系统(1;101),该照明系统至少包括三个发光二极管(6,7,8,106,107,108),工作时,每个发光二极管发射预定波长范围内的可见光,其特征在于,该照明系统(1;110)至少包括第四发光二极管(9;109),工作时,该第四二极管发射另一波长范围内的可见光,第四个发光二极管的最大发射光谱位于575-605nm的所述另一波长范围内。 | ||
地址 | 荷兰艾恩德霍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