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内容销售系统中的销售地终端
摘要 本发明的内容销售系统能更确实地进行著作权管理,事先防止内容数据的不正当窜改及挪用。本发明的内容销售系统是:主机提供音乐等内容数据,通过销售点终端5和因特网等网络传送给用户的播放机,记录播放机之间的复制经历,在成为复制方的播放机侧进行缴费处理。同时,当这些播放机与主机侧的销售点终端5和清帐盒7相连接时,主机回收上述传送经历,并且,播放机内的经历信息只能在主机侧删除,不能从播放机侧进入到数据中。
申请公布号 CN1275753A 申请公布日期 2000.12.06
申请号 CN00106069.4 申请日期 2000.04.19
申请人 日本胜利株式会社 发明人 田中美昭;佐藤康夫;梅海胜浩;冈部恭尚
分类号 G06F17/60 主分类号 G06F17/60
代理机构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 谢丽娜;余朦
主权项 1.一种用于内容销售系统的销售地终端,该内容销售系统可将内容数据从主机装置提供给销售地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预先准备规定金额的电子钱包;每当在复制原方和复制方的销售地终端之间相互进行上述内容数据的复制时,在成为复制原方的情况下,存储表示上述内容数据的传送次数的再次传送世代数,在成为复制方的情况下,存储复制原方ID或者销售内容等传送经历的装置;在成为复制方的情况下,接收根据上述再次传送世代数而许可复制的内容数据的装置;从上述电子钱包中减去与该接收的内容数据相对应的金额的装置;当连接到上述主机装置上时,根据来自上述主机装置的请求信号,把上述传送经历发送给上述主机装置的装置;通过上述传送经历的回收,根据由上述主机装置所提供的控制信号,删除在上述存储装置中所存储的传送经历的装置。
地址 日本神奈川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