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具有可燃性细长形股条之空气清香剂散发装置
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空气清香剂散发装置,其具有可燃性细长形股条。细长形股条系由纤维素基材(诸如,棉花或人造丝)所组成,其具有一含量之化学性结合之空气清香剂组份,诸如香叶醇、香茅醛或薄荷。空气清香剂与纤维素基材间之连结可为醚或碳酸酯共价键结。当细长形股条被点燃,其系以缓慢冒烟型式燃烧之,且具有控制性地将空气清香剂组份释入大气内。
申请公布号 TW400237 申请公布日期 2000.08.01
申请号 TW087113504 申请日期 1998.09.18
申请人 S.C.强生父子公司 发明人 茱蒂丝R.劳毕瑞齐尔
分类号 A61L9/02 主分类号 A61L9/02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恽轶群 台北巿南京东路三段二四八号七楼;陈文郎 台北巿南京东路三段二四八号七楼
主权项 1.一种空气清香剂散发装置,其包含:(a)一具有内部储存腔室之容器;(b)一可燃性细长形股条,其包含一具有一含量之化学性结合的空气清香剂组份之纤维素基材,且该细长形股条被置于该容器储存腔室内;(c)一密闭装置,其形成一横过该容器之顶部区段之隔板;及(d)一窄孔管,其系为该隔板支撑在一垂直延伸位置内,且其具有经该隔板至该容器储存腔室之通道;其中,该垂直管系用以自该容器储存腔室接受及导引该细长形股条之通过,且用以支撑自该管向上延伸之该股条之外露端区段;且其中该细长形股条系用以在当该细长形股条被燃烧时将该化学性结合之空气清香剂组份释放至大气中。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系与一封盖装置结合,该封盖装置系可移动式地被固定于该容器,以作为该垂直管及分隔区段之密封。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系与使该细长形股条经由该垂直管而向上前进之装置结合。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垂直管与分隔区段系与一灰烬储存装置结合。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散发装置具有环状截面,其具有一约6-12公分之高度尺寸及一约2-5公分之侧面尺寸。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细长形股条具有一直径为约2-8毫米之环状截面。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细长形股条具有一至少约20公分之长度。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细长形股条之纤维素基材内的空气清香剂取代度(D.S)系介于约0.05-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空气清香剂组份系藉由一醚键合而被化学性结合至该细长形股条的纤维素基材上。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空气清香剂组份系藉由一酯键合而被化学性结合至该细长形股条的纤维素基材上。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空气清香剂组份于自该纤维素基材释出后具一重新建构之醇基。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空气清香剂组份于自该纤维素基材释出后具一重新建构之羰基。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空气清香剂组份于自该纤维素基材释出后具一重新建构之烯烃基。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空气清香剂组份于自该纤维素基材释出后系为一香水组成物。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空气清香剂组份于自该纤维素基材释出后系为一驱虫剂组成物。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空气清香剂组份于自该纤维素基材释出后系为一治疗用组成物。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释出之空气清香剂包含香叶醇。18.如申请专利范周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释出之空气清香剂包含香茅油。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释出之空气清香剂包含薄荷。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纤维素基材系为棉花或人造丝线。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散发装置,其中该细长形股条于点燃后以缓慢之烟燻形式而燃烧。图式简单说明:第一图系本发明之具有封盖之空气清香剂散发装置之立面图。第二图系第一图之空气清香剂散发装置无封盖时之上视图。第三图系第二图之空气清香剂散发装置延线3-3所取得之截面图。第四图系第三图之空气清香剂散发装置之该垂直管之放大立面图。
地址 美国
您可能感兴趣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