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液晶组合物,包括: 作为第一成份之10至50重量%的至少一种如下式(1) 之化合物 (其中R1为C1-10烷基;n为0或1;A1及A2各为反-1,4-伸环己 基或1,4-伸苯基), 作为第二成份之5至25重量%的至少一种如下式(2)之 化合物 (其中R2为C1-10烷基;n为0或1;Z1为-C2H4-或单键;A3为反- 1,4-伸环己基或1,4-伸苯基;X1为H、F或Cl), 作为第三成份之40至70重量%的至少一种选自下式(3 )、(4)或(5)之化合物: (其中R3为C1-10烷基;Z2为-C2H4-或单键;X2为F;X3为H或F); (其中R4为C1-10烷基;Z3与Z4各为-C2H4-或单键;A4为反-1, 4-伸环己基或1,4-伸苯基;X4及X5各为H或F),或 (其中R5为C1-10烷基;Z5为-C2H4-或单键;X6及X7各为F)。2 .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液晶组合物,其中进一步 含有作为第四成份之少于30重量%的至少一种选自 下式(6)或(7)之化合物: (其中R6为C1-10烷基;X8为F;及X9为H或F) (其中R7及R8各为C1-10烷基;Z6为-C2H4-或单键;X10为H或F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液晶组合物,其中 构成第一成份之式(1)化合物为下式(1a)者: (其中R9为线性C1-10烷基;n为0或1;A5及A6各为反-1,4-伸 环己基或1,4-伸苯基;但当A5为1,4-伸苯基时,A6为1,4- 伸苯基)。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液晶组合 物,其中构成第二成份之式(2)化合物为下式(2a)、(2 b)或(2c)者: (其中R10为线性C1-10烷基;n为0或1;A7为反-1,4-伸环己 基或1,4-伸苯基); (其中R11为线性C1-10烷基); (其中R12为线性C1-10烷基)。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 2项之液晶组合物,其中构成第三成份之式(3)化合 物为下式(3a)者: (其中R13为线性C1-10烷基;X11为H或F;但当X11为H时,Z7 为-C2H4-或单键,且当X11为F时,Z7为单键)。6.如申请 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液晶组合物,其中构成第三成 份之式(4)化合物为下式(4a)、(4b)或(4c)者: (其中R14为线性C1-10烷基;A8为反-1,4-伸环己基或1,4- 伸苯基); (其中R15为线性C1-10烷基;A9为反-1,4-伸环己基、1,4- 伸苯基或 (其中R16为线性C1-10烷基,A10为反-1,4-伸环己基、1,4- 伸苯基、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液晶组合物 ,其中构成第三成份之式(5)化合物为式(5a)者: (其中R17为线性C1-10烷基;Z8为-C2H4-或单键)。8.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液晶组合物,其中构成第四成 份之式(6)化合物为式(6a)者: (其中R18为线性C1-10烷基;X12为H或F)。9.如申请专利 范围第2项之液晶组合物,其中构成第四成份之式(7 )化合物为式(7a)或(7b)者: (其中R19及R20各为线性C1-10烷基), (其中R21及R22各为线性C1-10烷基)。10.如申请专利范 围第1或2项之液晶组合物,其系供使用于电光学显 示元件。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2项之液晶组合 物,其系用于主动矩阵型液晶显示元件,其中光学 各向异性(n)与液晶组合物之液晶槽厚度(d m) 乘积界于0.3至1.0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