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其特征系接触肌肤所使用之物件,其中至少与肌肤接触之部分附着天然有机物微粉末,且前记天然有机物微粉末之平均粒径为0.1m-30m之范围,该天然有机物微粉末系藉由含该天然有机物微粉末之处理剂经处理后使其附着者;该处理剂系选自该天然有机物微粉末与水、有机溶媒、树脂乳化剂以及树脂水溶液中至少一种之分散媒所组成者,且该处理剂中之该天然有机物微粉末含量为0.5-50wt%,又,前记分散媒之含量为99.5-50wt%。2.一种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其系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中,为接触肌肤所使用之卫生用品,且具备与肌肤直接接触之表面材料,其中该表面材料系藉由附着该天然有机物微粉末之基材所组成者。3.一种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其系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中,系用于化粧之化粧用具者。4.一种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其系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中,该天然有机物微粉末之平均粒径为10m以下者。5.一种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其系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中,该处理剂中之该天然有机物微粉末之含量为0.5-50wt%者。6.一种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其系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中,该分散媒系为树脂乳化剂或树脂水溶液,且处理剂中之树脂固形份为0.5-20wt%者。7.一种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其系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中,为接触该肌肤所使用之卫生用品,且具备与该肌肤直接接触之表面材料,其中该表面材料系藉由附着天然有机物微粉末之基材所组成者。8.一种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其系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与肌肤接触使用之物件中,用于化粧之化粧用具者。图式简单说明:第一图系代表本发明第1实施形态之截面图者。第二图系代表本发明第2实施形态之截面图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