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具有高度调节悬架系统的汽车 |
摘要 |
本发明涉及具有高度调节悬架的汽车,具体涉及具有高度调节气动悬架的汽车。当汽车处于完全或基本上静止并且脚制动器被操纵时,通常在延迟期内中止高度调节。只有在过了延迟期后或者车门被打开时,才可再次进行高度调节。 |
申请公布号 |
CN1221374A |
申请公布日期 |
1999.06.30 |
申请号 |
CN97195273.6 |
申请日期 |
1997.04.23 |
申请人 |
戴姆勒-奔驰公司 |
发明人 |
乌韦·沙尔兹恩斯基;约亨·霍尔瓦特;哈特维希·穆勒;格拉尔德·里克勒夫;弗里德里希·舍雷 |
分类号 |
B60G17/015 |
主分类号 |
B60G17/015 |
代理机构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张兆东 |
主权项 |
1.具有高度调节悬架系统、特别是具有高度调节空气悬架的汽车,其中,高度调节能够与汽车的脚制动器的操纵无关地工作,一种属于用于高度调节的上述悬架系统并在其输入端与用于检测高度的传感器(13)相连接的控制线路(12)与信号发送器(14,16)相连接,上述信号发送器(14,16)检测汽车的主脚制动器是否已被操纵以及汽车速度是否已经低于低速临界值,如果有信号表明已经操纵了上述制动器并且有信号表明汽车的速度已经低于上述低速临界值,那么上述控制线路(12)在预定的或可预定的延迟期例如30秒内中止上述高度调节,或者使上述悬架系统的状态保持不变。 |
地址 |
联邦德国斯图加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