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可发光的警示装置 | ||
摘要 |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发光的警示装置,其底板具有一容置空间,底板上向内凹设有一电源供应座;一个以上的发光元件固设在底板的容置空间内所设的一基板上;控制单元置设在底板的容置空间内,控制单元连接至基板上;电源供应装置装置在电源供应座内,面板大小配合底板,固设在底板上,面板由可透光的材质所构成;光感元件置设在底板的容置空间内,并连接至控制单元。本实用新型可增加后方来车驾者的反应距离,更有效的发挥警示作用,且通过光感元件,使发光元件只有在黑暗的地方才会闪烁发光,从而延长使用时间。 | ||
申请公布号 | CN2302578Y | 申请公布日期 | 1998.12.30 |
申请号 | CN97216665.3 | 申请日期 | 1997.05.29 |
申请人 | 林金进 | 发明人 | 林金进 |
分类号 | G09F13/22 | 主分类号 | G09F13/22 |
代理机构 | 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刘芳 |
主权项 | 1、一种可发光的警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底板具有一容置空间,底板上向内凹设有一电源供应座;一个以上的发光元件固设在底板的容置空间内所设的一基板上;控制单元置设在底板的容置空间内,控制单元连接至基板上;电源供应装置装置在电源供应座内,面板大小配合底板,固设在底板上,面板由可透光的材质所构成;光感元件置设在底板的容置空间内,并连接至控制单元。 | ||
地址 | 台湾省台北县三重市光复路一段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