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酸浸生皮或皮革之方法,俾进行一后续处理 以产制 一皮革产物,其中该生皮或皮革系利用一酸浸剂来 处理, 以改质该生皮或皮革之性质或特性,该酸浸系进行 至多48 小时,该方法之特征在于:利用该酸浸剂之酸浸系 在一为 3.4或低于3.4之最终PH値下进行,以及该酸浸剂系实 质上 不含有氯化钠,并包含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之至少 一或多 种酚一-、二-或三-磺酸或其衍生物作为主要成份, 其中 该酚一-、二-或三-磺酸之衍生物系择自于包含下 列之群 组:酚一-、二-或三-磺酸之任何盐或部分盐或化合 物, 或者为具有等效于酚一-、二-或三-磺酸之官能基 团的化 合物,该化合物包括具有经一苯环取代之磺酸、羧 酸根、 酯、烷基、羟基或巯基之化合物。2.如申请专利 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酸浸系进 行至多24小时。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方法,其 特征在于该后续处理 为一鞣皮处理。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 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 该酸浸剂包含单独地或合并地使用之实质纯质的 酚一-、 二-或三磺酸或其衍生物。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 之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该酚一-、 二-或三磺酸或其衍生物与一酸性物料加以组合。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酸性 物料 较佳为一磺酸或发烟硫酸或其等衍生物。7.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酸浸剂在 每1克单独地或合并地使用之酚一-、二-或三-磺酸 或其衍 生物下,包括有至多且不超过约1克之硫酸、发烟 硫酸或 其等效物。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方法,其特征 在于该酸浸剂在 每1克单独地或合并地使用之酚一-、二-或三-磺酸 或其衍 生物下,包括有少于约0.6克之硫酸、发烟硫酸或其 等效 物。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 酸浸剂在 每1克单独地或合并地使用之酚一-、二-或三-磺酸 或其衍 生物下,包括有少于约0.4克之硫酸、发烟硫酸或其 等效 物。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 该酸浸剂包 括一由酚-磺酸及酚二磺酸以及任择地与酚三磺酸 所共同 构成之混合物。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方法, 其特征在于该酸浸剂 中之酚二磺酸或酚三磺酸之数量系被增至最大,俾 促使被 处理生皮或皮革之膨胀量的降低。12.如申请专利 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酚-磺酸 对酚二磺酸之比例为100:1至1:100之重量比。13.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比例为 50:1至1:50之重量比。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方 法,其特征在于该比例为1 :1之重量比。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特 征在于该等生皮或 皮革系为一诸如绵羊、猪、牛、山羊之生皮或皮 革或其类 似的生皮或皮革。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方 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 系与其他鞣皮方法合并地或组合地运用。17.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其系使用 基于接受处理之生皮或皮革重量计为1至10重量%之 制备于 水中的酸浸剂。18.一种制备一酸浸剂之方法,该酸 浸剂系适供用于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酸浸生皮或皮革的方法,该制 备一酸 浸剂之方法包含令一酚或其衍生物与一发烟硫酸 或硫酸或 其等效物相接触,该制备一酸浸剂之方法的特征在 于:该 酸浸剂之主要成份为单独地或合并地使用之至少 一或多种 酚一-、二-或三-磺酸或其衍生物,且该酸浸剂系实 质上 不含有氯化钠,其中该酚一-、二-或三-磺酸之衍生 物系 择自于包含下列之群组:酚一-、二-或三-磺酸之任 何盐 或部分盐或化合物,或者为具有等效于酚一-、二- 或三- 磺酸之官能基团的化合物,该化合物包括具有经一 苯环取 代之磺酸、羧酸根、酯、烷基、羟基或巯基之化 合物,其 中该酸浸剂系在一为0℃至200℃之温度下产制,以 及其中 该酸浸剂在一约为3.4或更低之最终PH値下,可有效 改质 该生皮或皮革之性质或特征。19.如申请专利范围 第18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酸浸剂 包含单独地或合并地使用之实质纯质的酚一-、二 -或三磺 酸或其衍生物。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方法, 其特征在于将该酚一- 、二-或三磺酸或其衍生物与一酸性物料加以组合 。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 酸性物 料较佳为一磺酸或发烟硫酸或其等衍生物。22.如 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酸浸剂 在每1克单独地或合并地使用之酚一-、二-或三-磺 酸或其 衍生物下,包括有至多且不超过约1克之硫酸、发 烟硫酸 或其等效物。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 特征在于该酸浸剂 在每1克单独地或合并地使用之酚一-、二-或三-磺 酸或其 衍生物下,包括有少于约0.6克之硫酸、发烟硫酸或 其等 效物。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方法,其特征在 于该酸浸剂 在每1克单独地或合并地使用之酚一-、二-或三-磺 酸或其 衍生物下,包括有少于约0.4克之硫酸、发烟硫酸或 其等 效物。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4项之方法,其特征在 于该酸浸剂 包括一由酚-磺酸及酚二磺酸以及任择地与酚三磺 酸所共 同构成之混合物。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5项之方 法,其特征在于该酸浸剂 中之酚二磺酸或酚三磺酸之数量系被增至最大,俾 促使被 处理生皮或皮革之膨胀量的降低。27.如申请专利 范围第25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酚-磺酸 对酚二磺酸之比例为100:1至1:100之重量比。28.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比例为 50:1至1:50之重量比。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8项之方 法,其特征在于该比例为1 :1之重量比。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方法,其 特征在于该酸浸剂 系在一为80℃至140℃之间的温度下被制造。31.如 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方法,其特征在于其系使用 基于接受处理之生皮或皮革重量计为1至10重量%之 制备于 水中的酸浸剂。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方法, 其特征在于部份或全部之该酸浸剂在该等生皮或 皮革之后续处理过程中被循环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