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圆顶戏院
摘要 本创作乃有关:可观赏被放映在圆顶(dome)状之银幕之映像,或者被配置成圆顶状之映像显示装置之映像之圆顶戏院(dome theater)者。本创作之目的乃在提供:可改善圆顶戏院以往之问题,以及可解决以往戏院之基本性问题,进一步其临场感亦非常高,可轻易观看其全景画面(panorama)等之圆顶戏院者。本创作之特征乃在:可从形成窗框之观赏室来观看被放映在设置于窗框外侧之圆顶状银幕之映像,或者可以高临场感来观看被配置成圆顶状之映像显示装置之映像之全景画面(panorama)者。
申请公布号 TW323678 申请公布日期 1997.12.21
申请号 TW084208107 申请日期 1995.06.13
申请人 林雅彦 发明人 林雅彦
分类号 E04H3/22 主分类号 E04H3/22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志刚 台北巿南京东路二段一二五号七楼;林敏生 台北巿南京东路二段一二五号七楼伟成第一大楼
主权项 1.一种圆顶戏院(dome theater),包含:各前方具有窗框而水平及垂直方向配置有多数个个人房(包厢);具有实质上呈半球形显示表面之圆顶状映像装置;该半球形显示表面系被配置于个人房之窗框前侧形成切面与中间之连线互为垂直而可经由该等个人房之窗框观赏映像;及,相对于上述窗框之该等个人房的后侧具有可进出该等个人房者。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圆顶戏院,其中上述个人房系根据中央的半径距离而相对配置多数的座椅,该等座椅系相对于半径距离的增加而减少者。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圆顶戏院,其中圆顶状映像装置包含:实质呈半球形之圆顶状银幕,及可投射影像至圆顶状银幕之放映机。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圆顶戏院,其中圆顶状映像装置包含:实质上形成半球形圆顶状液晶显示器,及AV机材包含可放映映像至液晶显示器上的放映机。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圆顶戏院,其中圆顶状映像装置包含:在实质上行程半球形显示表面上配置呈圆顶状之多数个监视电视机映像管,及AV机材包含可放映映像至监视电视机映像管所形成圆顶表面的放映机。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圆顶戏院,其中通路具有可容易进出个人房之走廊,及连接各楼走廊的楼梯,及可载运观赏者于各楼层之间的电梯。7.一种圆顶戏院,包含:配置至少一个以上之前侧具有窗框之个人房;具有实质上呈半球形显示表面之圆顶状映像装置;该半球形显示表面系被配置于个人房之窗框前侧形成切面与中间之连线互为垂直而可经由该等个人房之窗框观赏映像者。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所述之圆顶戏院,其中圆顶状映像装置包含:实质呈半球形之圆顶状银幕,及可投射影像至圆顶状银幕之放映机。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所述之圆顶戏院,其中圆顶状映像装置包含:实质上形成半球形圆顶状液晶显示器,及AV机材包含可放映映像至液晶显示器上的放映机。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所述之圆顶戏院,其中圆顶状映像装置包含:在实质上形成半球形显示表面上配置呈圆顶状之多数个监视电视机映像管,及AV机材包含可放映映像至监视电视机映像管所形成之圆顶表面的放映机。11.一种圆顶戏院,包含:垂直整列之观赏用个人房;上述观赏用个人房的前方侧开设有观赏用开口;可进出上述观赏用开口之进出装置;圆顶状映像装置具有半球形显示表面,而该半球形显示表面系小于半球形表面;及,上述半球形显示表面是在与垂直配置之观赏个人房实质呈水平的第1边缘,及垂直配置观赏个人房的第2边缘所形成之范围内。图示简单说明:[第一图]表示本创作之第1实施形态之斜视图。[第二图]沿第一图之2-2线之断面图。[第三图]沿第一图之3-3线之断面图。[第四图]沿第三图之4-4线之断面图。[第五图]个人房之横断面图。[第六图]个人房之纵断面图。[第七图]-[第九图]本创作之第2实施形态之说明图。[第十图]-[第十二图]本创作之第3实施形态之说明图。[第十三图]-[第十五图]本创作之第4实施形态之说明图。[第十六图]-[第十八图]本创作之第5实施形态之说明图。[第十九图]-[第二一图]本创作之第6实施形态之说明图。[第二二图]-[第二四图]本创作之第7实施形态之说明图。[第二五图]-[第二七图]本创作之第8实施形态之说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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