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包含有:一身部,为具有预定长度之直管(杆)或锥形管(杆)状;若干第一纤维束,分别具有预定长度而以相互平行之方式设于该身部之预定部位上,且大体系沿其轴心方向延伸;其特征在于:各该第一纤维束分别具有其延伸方向与该身部轴心平行之至少一第一区段,以及其延伸方向与该身部轴心夹一倾斜角度之至少一第二区段。2.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进一步包含有若干第二纤维束,各该第二纤维束分别具有其延伸方向与该身部轴心平行之至少一第四区段以及其延伸方向与该身部轴心夹一倾斜角度之至少一第五区段。3.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中各该第二、第五区段系以相互对应之部位以一位于内层而一位于外层之方式重叠成一网格状区域。4.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中各该第二、第五区段系以相互对应之部位以相互穿梭之方式编织成一网格状区域。5.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中各该第一、第二纤维束分别进一步具有其延伸方向与该身部轴心平行之至少一第三区段与至少一第六区段。6.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中各该第一、第三区段系沿同一直线方向延伸上。7.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中该身部之外缘设有一呈透明状之被覆层,而各该第一、第二纤维束则系介于该身部与该被覆层之间。8.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中各该第一、第二纤维束分别进一步具有其延伸方向与该身部轴心夹一倾斜角度之至少一第七区段与第八区段。9.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中各该第七、第八区段其对应于该身部轴心间之倾斜角度与各该第二、第五区段其对应于该身部轴心间之倾斜角度并不相等。10.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中有若干第一纤维束系以并列方式集合成一组第一纤维束堆,而另有若干第二纤维束亦以并列方式集合成一组第二纤维束堆。11.依据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纤维补强之杆状物构造,其中该身部之预定部位处设有一外径较该身部者为大之凸起部位,且各该第二、第五区段以交叉方式于该凸起部位之外缘形成一网格状区域。图示简单说明:第一-A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一)之正视图。第一-B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一)中其各纤维束之第二区段之部份放大图。第二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一)沿第一图中2-2方向之剖视图。第三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一)沿第一图中3-3方向之剖视图。第四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二)沿相同于第二图方向之剖视图。第五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三)之正视图。第六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三)沿第五图6-6方向之剖视图。第七-A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四)之正视图。第七-B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四)中其各纤维束之第二区段之部份放大图。第八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五)之正视图。第九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六)之正视图。第十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七)之正视图。第十一图为本创作较佳实施例(八)之正视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