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室内照明灯具 |
摘要 |
一种用于办公室的照明灯具,该灯具具有明亮效果,不直接对工作人员产生眩光,不会感到天花板昏暗或感到压抑,或妨碍视野。该装置通过在垂直角为60度至90度的范围内,在室内任意位置上看时,拥有亮度落在3.3≤LogL≤-0.3LogW+2.63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闪烁区,而垂直角方向取照明灯具的正下方为0度。上式,L为照明灯具发亮区的明亮区亮度,单位为烛光/米<SUP>2</SUP>,闪烁区的外观尺寸为立体角W,单位为球面度。 |
申请公布号 |
CN1128333A |
申请公布日期 |
1996.08.07 |
申请号 |
CN95109343.6 |
申请日期 |
1995.08.14 |
申请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发明人 |
明石行生;田辺吉德;明石泉;向健二 |
分类号 |
F21S1/02;F21V3/00;F21V11/00 |
主分类号 |
F21S1/02 |
代理机构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孙敬国 |
主权项 |
1.一种用于内部照明的照明灯具,其特征在于,它包含:至少一个明亮区,所述明亮区中,亮度L和立体角W之间的关系满足下述条件:3.3≤LogL≤-0.3LogW+2.63或者LogL≤-0.3LogW+2.633.64≤LogL≤3.90假定室内发亮元件的明亮区的亮度为L,单位为烛光/米2;明亮区的视在尺寸为立体角W,单位为球面度,所述明亮区可以在室内特定区域内任意位置处的发亮元件上看到,所述特定区域是根据室内的发亮元件确定的。 |
地址 |
日本大阪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