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室内照明灯具
摘要 一种用于办公室的照明灯具,该灯具具有明亮效果,不直接对工作人员产生眩光,不会感到天花板昏暗或感到压抑,或妨碍视野。该装置通过在垂直角为60度至90度的范围内,在室内任意位置上看时,拥有亮度落在3.3≤LogL≤-0.3LogW+2.63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闪烁区,而垂直角方向取照明灯具的正下方为0度。上式,L为照明灯具发亮区的明亮区亮度,单位为烛光/米<SUP>2</SUP>,闪烁区的外观尺寸为立体角W,单位为球面度。
申请公布号 CN1128333A 申请公布日期 1996.08.07
申请号 CN95109343.6 申请日期 1995.08.14
申请人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发明人 明石行生;田辺吉德;明石泉;向健二
分类号 F21S1/02;F21V3/00;F21V11/00 主分类号 F21S1/02
代理机构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孙敬国
主权项 1.一种用于内部照明的照明灯具,其特征在于,它包含:至少一个明亮区,所述明亮区中,亮度L和立体角W之间的关系满足下述条件:3.3≤LogL≤-0.3LogW+2.63或者LogL≤-0.3LogW+2.633.64≤LogL≤3.90假定室内发亮元件的明亮区的亮度为L,单位为烛光/米2;明亮区的视在尺寸为立体角W,单位为球面度,所述明亮区可以在室内特定区域内任意位置处的发亮元件上看到,所述特定区域是根据室内的发亮元件确定的。
地址 日本大阪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