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熔纺系统上高热黏合强度之皮芯纤维,其用途,其纺丝法及用以纺制之装置
摘要 本发明系有关于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及装置,可得皮芯型细丝结构,此乃藉由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喷丝管,其流量系足以获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喷丝头;在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将聚合物组成物加热以使聚合物组成物达到充分温度,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时,可得皮芯型细丝结构;将受热聚合物组成物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喷丝管压出,以形成熔态细丝;并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所据以制成之纤维及其用途亦揭示于中。
申请公布号 TW252159 申请公布日期 1995.07.21
申请号 TW082110359 申请日期 1993.12.07
申请人 赫克力士公司 发明人 西浮希巴尔;库尼希寇塔库基;理查J.寇芬;雷克希K.古普达
分类号 D01F6/04 主分类号 D01F6/04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郑自添 台北巿敦化南路二段七十七号八楼
主权项 1.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一种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将此聚合物组成物在至少一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加热,以使聚合物组成物加热到充分温度,而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俾得皮芯型细丝结构;将受热的聚合物组成物挤压通过至少一喷丝头,以形成熔态细丝;以及立即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在熔态细丝压出时,使熔态细丝之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到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方法,其中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将温度至少约200℃的聚合物加料者。3.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将聚合物组成物在至少一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加热,使得聚合物组成物充分加热,以将聚合物组成物在至少一喷丝头附近加以部份降解;将部份降解的聚合物组成物挤压通过至少一喷丝头,以形成熔态细丝;以及立即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在熔态细丝压出时,使熔态细丝之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4.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将至少一喷丝头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30℃;将受热的聚合物组成物挤压通过至少一喷丝头,以形成熔态细丝;以及立即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在熔态细丝压出时,使熔态细丝之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5.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将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的至少一有孔元件,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50℃;将受热的聚合物组成物挤压通过至少一有孔元件和至少一喷丝头,以形成熔态细丝;以及立即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围内在熔态细丝压出时,使熔态细丝之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元件系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1至4毫米者。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元件系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2至3毫米者。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元件系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2.57毫米者。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元件系包括至少一有孔板者。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系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1至4毫米者。11.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其流速系足以获得以约10至200公尺/分钟的纺丝速度通过至少一喷丝头;将聚合物组成物在至少一喷丝头的位置或附质加热,使聚合物组成物加热至充分温度,而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俾制得皮芯型细丝结构;将受热的聚合物组成物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挤压通过至少一喷丝头,形成熔态细丝;以及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使在熔态细丝之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组成物之加热,包括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00℃者。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组成物之加热,包括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20℃者。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组成物之加热,包括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50℃者。15.申如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方法,其中压出系包括将具有温度至少约200℃的受热聚合物组成物压出者。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方法,其中压出系包括将具有温度至少约220℃的受热聚合物组成物压出者。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方法,其中压出系包括将具有温度至少约250℃的受热聚合物组成物压出者。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方法,其中熔态细丝系立即加以骤冷者。19.申如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加热包括直接将至少一喷丝头加热者。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实质上被均匀加热者。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30℃者。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50℃至370℃者。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90℃至360℃者。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加热到温度至少约330℃至360℃者。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50℃者。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包括约500至150,000支毛细管者。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包括约30,000至120,000支毛细管者。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包括约30,000至70,000支毛细管者。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8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包括约30,000至45,000支毛细管者。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包括之毛细管,其断面积约0.02至行2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20毫米者。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0项之方法,其中毛细管在下方具有凹槽者。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之方法,其中凹槽系具有断面积约0.05至0.4毫米2,而长度为约0.25毫米至2.5毫米者。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方法,其中凹槽系具有断面积约0.3毫米2,而长度为约0.5亳米者。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0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包括之毛细管,系具有断面积约0.07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5毫米者。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4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包括长度为约1.5毫米之毛细管者。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具有斜缩部份之毛细管者。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包括埋头毛细管,总长度约3至20毫米;在下部的第一断面积约0.03毫米2至0.2毫米2;至少一喷丝头表面的最大断面积约0.07亳米2至0.5毫米2:而埋头毛细管自最大断面续至第一断面积之斜缩角度为约20至60者。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项之方法,其中埋头毛细管自最大断面积至第一断面积之斜缩角度为约35至45℃者。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8项之方法,其中埋头毛细管自最大断面积至第一断面续之斜缩角度为约45℃者。4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7项之方法,其中埋头毛细管的总长度为约7至10亳米者。4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0项之方法,其中埋头毛细管的最大断面为约0.2毫米2者。4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1项之方法,其中埋头毛细管在最大断面积与第一断面积间的距离为约0.15至0.4毫米者。4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包括有埋头孔之埋头毛细管者。4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方法,其中有埋头孔之埋头毛细管包括一上段斜缩部份直径约0.6毫米而长度约0.5毫米;一上段毛细管直径约0.5毫米而长度约3.5毫米;一中段斜缩部份长度约0.1毫米;以及一下段毛细管直径约0.35毫米而长度为约1.5毫米者。4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有埋头孔之毛细管者。4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5项之方法,其中有埋头孔之毛细管包括一上段毛细管直径约0.5毫米而长度约4毫米;一中段斜缩部份长度约0.1亳米;以及一下段毛细管直径为约0.35毫米而长度为约2毫米者。4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加热包括将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置于至少一喷丝头之上游者。4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加热到温度至少为约25℃者。4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加热到温度至少为约250℃至370℃者。5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9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加热到温度至少为约280℃至350℃者。5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0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加热到温度至少为约300℃至350℃者。5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系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1至4毫米者。5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2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系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2至3毫米者。5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3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2.5毫米者。5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和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相对应数之毛细管和式样者。5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和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不同数之毛细管者。5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和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不同式样者。5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5项之方法,其中在至少一有孔板内之毛细管,系包括断面积比至少一喷丝头之断面积更大约30%以下者。5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8项之方法,其中有孔板内之毛细管包括断面积约0.03毫米2至0.3毫米2者。6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9项之方法,其中有孔板内之毛细管包括断面积约0.1毫米2者。6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5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各包括约500至150,000支毛细管者。6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各包括约30,000至120,000支毛细管者。6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2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各包括约30,000至70,000支毛细管者。6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3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各包括约30,000至45,000支毛细管者。6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5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之断面积为约0.03毫米2至0.3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5毫米者。6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5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之断面续为约0.1毫米2者。6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之长度为约1.5毫米者。6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各包括约500至150,000支毛细管者。6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之断面积为约0.0毫米2至0.3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5毫米者。7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各包括约500至150,000支毛细管者。7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和至少一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之断面积为约0.03毫米2至0.3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5毫米者。7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8项之方法,其中骤冷包括径向骤冷者。7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2项之方法,其中径向骤冷包括氧化性气体流速为约3,000至12,000尺/分者。7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3项之方法,其中径向骤冷包括氧化性气体流速为约4,000至9,000尺/分者。7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4项之方法,其中径向骤冷包括氧化性气体流速为约5,000至7,000尺/分者。7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8项之方法,其中骤冷包括将氧化性气体吹送通过至少一喷嘴者。7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6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嘴系可调节地导引至至少一喷丝管之中央部者。7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嘴相对于纵向通过至少一喷丝头之平面的角度为约0至60者。7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8项之方法,其中角度为约10至60者。8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8项之方法,其中角度为约0至45者。8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0项之方法,其中角度为约0至25者。8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6项之方法,其中氧化性气体流速为约3,000至12,000尺/分者。8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2项之方法,其中氧化性气体流速为约4,000至9,000尺/分者。8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3项之方法,其中氧化性气体流速为约5,000至7,000尺/分者。8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加热包括传导、对流、感应、磁力和辐射加热之至少一种者。8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加热包括阻抗或电阻加热者。8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加热包括感应加热者。8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加热包括磁力加热者。8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纺丝速度为约80至100公尺/分钟者。9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组成物包括选自包含聚烯烃类、聚酯类、聚醯胺类、聚乙烯乙烯酯类、聚乙烯醇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之至少其一者。9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0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组成物包括烯烃系聚合物者。9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组成物包括丙烯组成物者。9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2项之方法,其中聚丙烯组成物的熔融流速为约0.5至40分克/分者。9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3项之方法,其中聚丙烯组成物的熔融流速为约5-25分克/分者。9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4项之方法,其中聚丙烯组成物的熔融流速为约10-20分克/分者。9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5项之方法,其中聚丙烯组成物的熔融流速为约9-20分克/分者。9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6项之方法,其中聚丙烯组成物的熔融流速为约9-15分克/分者。9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2项之方法,其中聚丙烯组成物系具有宽幅分子量分布者。9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8项之方法,其中聚丙烯组成物之分子量分布为至少约4.5者。10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9项之方法,其中聚丙烯组成物之分子量分布为至少约5.5者。10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2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组成物包括熔融流速为约0.5至30分克/分之至少一聚丙烯,和熔融流速为约60-1000分克/分之至少一聚丙烯者。10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宽度为约30-150毫米而长度为约300至700毫米者。10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2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宽度为约40毫米而长度为约450毫米者。104.如申请专利范圄第102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宽度为约100毫米而长度为约510毫米者。10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之直径为约100至600毫米者。10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5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之直径为约400毫米者。10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5项之方法,其中骤冷包括径向骤冷者。10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组成物包含至少一反应剂系可降低聚合物料之表面熔化温度者。10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8项之方法,其中降低聚合物料表面熔化温度之至少一反应剂,包括至少一金属羧酸盐者。1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9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金属羧酸盐包括选自包含2-乙基己酸、辛酸、癸酸和十二烷酸之镍盐,以及Fe、Co、Ca和Ba之2一乙基己酸盐者。1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0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金属羧酸盐系包括辛酸镍者。112.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聚合物熔融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其流速系足以获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至少一喷丝头者,聚合物熔融组成物的温度为至少约200℃;将聚合物组成物在至少一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加热,以使聚合物组成物加热至充分温度,而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俾制得皮芯型细丝结构;将受热聚合物组成物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挤压通过至少一喷丝头,以形成熔态细丝;以及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使至少在熔态细丝的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1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2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熔融组成物温度为约200℃至300℃者。1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3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熔融组成物温度为约220℃至260℃者。1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4项之方法,其中聚合物熔融组成物温度为约230℃至240℃者。116.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其流速系足以获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至少一喷丝头者;将聚合物组成物在至少一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加热,使得聚合物组成物充分加热,而在至少一喷丝头的附近加以部份降解;将部份降解的聚合物组成物,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挤压通过,至少一喷丝头,以形成熔态细丝;以及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以使在熔态细丝之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117.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其流速系足以获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至少一喷丝头者;将至少一喷丝头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30℃;将受热的聚合物组成物,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挤压通过至少一喷丝头,以形成熔态细丝;以及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其流速为约3,000至12,000尺/分,以使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1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7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受到实质上均匀加热者。1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8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50℃者。1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9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50℃至370℃者。1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0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90℃至360℃者。1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1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喷丝头系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330℃至360℃者。123.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其流速系足以获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至少一喷丝头者;将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的至少一有孔元件,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50℃;将受热的聚合物组成物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挤压通过至少一有孔元件和至少一喷丝头;以及将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团内骤冷,其流速为约3,000至12,000尺/分,以使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1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3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系加热到温度为约250℃至370℃者。1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4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系加热到温度为约280℃至350℃者。1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5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板系加热到温度为约300℃至350℃者。1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3项之方法,其中至少一有孔元件,系位于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1至4亳米者。128.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装置,包括:至少一喷丝头;加热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以压出熔态细丝者;加料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在该至少一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加热,以使聚合物组成物充分加热,而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俾制得皮芯型细丝结构者;以及骤冷机构,系将压出的聚合物的熔态细丝,立即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即当熔态细丝在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使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129.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装置,包括:至少一喷丝头;加料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以压出熔态细丝者;加热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在该至少一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实质上均匀加热,以使聚合物组成物充分加热,而在该至少一喷丝头的附近,将聚合物组成物加以部份降解;以及骤冷机构,系将压由聚合物的熔态细丝,立即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即当熔态细丝在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使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者。130.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装置,包括:至少一喷丝头;加料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以压出熔态细丝者;加热机构,系将该至少一喷丝头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30℃者;以及骤冷机构,系将压出聚合物的熔态细丝骤冷,即当熔态细丝自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使在该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131.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装置,包括:至少一喷丝顽;加料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以压出熔态细丝者;至少一有孔元件,系位于该至少一喷丝头的上游者;加热机构,系将该至少一有孔元件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50℃者;以及骤冷机构,系将压出聚合物的熔态细丝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即当熔态细丝自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使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1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1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有孔元件系位于该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1至4毫米者。1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2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有孔元件系包括至少一有孔板者。134.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装置,包括:至少一喷丝头;加料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该至少一喷丝头,而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以压出熔态细丝者;加热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在该至少一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加热,使聚合物组成物充分加热,而于氧化性氛围内骤冷俾得皮芯型细丝结构者;以及骤冷机构,系将压出聚合物的熔态细丝,立即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即当熔态细丝固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使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者。1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元件,系可将该至少一喷丝头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30℃者。1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5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元件,系可将该至少一喷丝头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50℃者。1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元件,系可将该至少一喷丝头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30℃至370℃者。1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6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约500至150,000支毛细管者。1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约500至150,000支毛细管者。14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9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约30,000至120,000支毛细管者。14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0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约30,000至70,000支毛细管者。14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1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约30,000至45,000支毛细管者。14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9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之毛细管,其断面积约0.02至0.2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20毫米者。14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3项之装置,其中该毛细管在下方具有凹槽者。14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4项之装置,其中该凹槽的断面积约0.05至0.4毫米2,而长度为约0.25毫米至2.5毫米者。14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5项之装置,其中该凹槽的断面积约0.3毫米2,而长度为约0.5毫米者。14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3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之毛细管,其断面积为约行0.07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5毫米者。14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7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之毛细管,其长度为约1.5毫米者。14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9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之毛细管,系具有斜缩部者。15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9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包括埋头毛细管,全长约3至20毫米;在下部的第一断面积约0.03毫米2至0.2毫米2;在至少一喷丝头表面的最大断面积为约0.07毫米2至0.5毫米;而埋头毛细管自最大断面积至第一断面绩之斜缩角度为约20至60者。15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0项之装置,其中该埋头毛细管自该最大断面积至该第一断面积之斜缩角度为约35至45者。15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1项之装置,其中该埋头毛细管自该最大断面积至该第一断面积之斜缩角度为约45者。15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0项之装置,其中该埋头毛细管全长为约7-10毫米者。15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3项之装置,其中该埋头毛细管最大断面积为约0.2毫米2者。15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4项之装置,其中该埋头毛细管自该最大断面积至该第一断面积的距离为约0.15至0.4毫米者。15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9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有埋头孔之埋头毛细管者。15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6项之装置,其中该有埋头孔之埋头毛细管包括一上段斜缩部,其直径为约0.6毫米,长度为约0.5毫米;一上段毛细管直径约0.5毫米,长度约3.5毫米;一中段斜缩部,其长度约0.1毫米;和一下段毛细管,其直径为约行0.35毫米,长度为约1.5毫米者。15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9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有埋头孔之毛细管者。15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8项之装置,其中该有埋头孔之毛细管包括一上段毛细管,其直径为约0.5毫米,长度为约4毫米,一中段斜缩部,其长度为约0.1毫米;和下一段毛细管,其直径为约0.35毫米,长度为约2毫米者。16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系包括至少一受热有孔板,位于该至少一喷丝头上游者。16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1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系包括元件,系可将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50℃者。16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1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系包括元件,系可将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加热到温度为约250℃至370℃者。16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2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系包括元件,系可将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加热到温度为约280℃至350℃者。16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3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系包括元件,系可将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加热到温度为约300℃至350℃者。16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0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位于该至小一喷丝头上游约1至4毫米者。16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5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位于该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2至3毫米者。16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6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位于该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2.5毫米者。16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0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和该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相对应数之毛细管和式样者。16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0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和该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不同数之毛细管者。17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1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和该至少一喷丝头,系包括不同式样者。17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8项之装置,其中在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内之毛细管,其断面积比该至少一喷丝头内的毛细管断面积更大约30%以下者。17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1项之装置,其中在该受热有孔板内之毛细管,其断面积为约0.03毫米2至0.3毫米2者。17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1项之装置,其中在该受热有孔板内之毛细管,其断面积为约行1毫米2者。17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8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顽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各包括约500至150,000支毛细管者。17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4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各包括约30,000至120,000支毛细管者。17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5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各包括约30,000至70,000支毛细管者。17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6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各包括约30,000至45,000支毛细管者。17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8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的断面积为约0.03毫米2至行3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5毫米者。17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8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的断面积为约0.1毫米2者。18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9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的长度为约1.5毫米者。18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9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各包括约500至15,000支毛细管者。18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9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顽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的断面积为约0.03毫米2至行3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5亳米者。18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0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各包括约500至150,000支毛细管者。18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0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和该至少一受热有孔板,系包括毛细管的断面积为约0.03毫米2至13毫米2,而长度为约1至5毫米者。18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骤冷机构系包括径向骤冷机构者。18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85项之装置,其中该径向骤冷机构,系包括遂行氧化性气体以流速为约3,000至12,000尺/分流动之机构者。18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86项之装置,其中该径向骤冷机构,系包括遂行氧化性气体以流速为约4,000至9,000尺/分流动之机构者。18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87项之装置,其中该径向骤冷机构,系包括遂行氧化性气体以流速为约5,000至7,000尺/分流动之机构者。18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骤冷机构系包括将氧化性气体喷吹通过至少一喷嘴之机构者。19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89项之装置,包括调节机构,系可调节自如地引导氧化性气体自该至少一喷嘴,以流向该至少一喷丝头之中央部份者。19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0项之装置,其中该喷吹机构系包括遂行氧化性气体以流速为约3,000至12,000尺/分流动之机构者。19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1项之装置,其中该喷吹机构系包括遂行氧化性气体以流速为约4,000至9,000尺/分流动之机构者。19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2项之装置,其中该喷吹机构系包括遂行氧化性气体以流速为约5,000至7,000尺/分流动之机构者。19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0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嘴相对于纵向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的平面之角度,为约0至60者。19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4项之装置,其中该角度为约10至60者。19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4项之装置,其中该角度为约0至45者。19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6项之装置,其中该角度为约0至25者。19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包括另一机构,系可在聚合物组成物到达该加热机构之前,将聚合物组成物加热至温度为约200℃至300℃者。19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加热元件,系以供利用传导、对流、感应、磁力和辐射之至少一种方式加热者。20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阻抗或电阻加热机构者。20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感应加热机构者。20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磁力加热机构者。20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该至少一喷丝头之机构,而得以每分钟约80至1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者。20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宽度为约30-150毫米,而长度为约300-700毫米者。20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4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宽度为约40毫米,而长度为约450毫米者。20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4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宽度为约100毫米,而长度为约510毫米者。20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4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直径为约100至600毫米者。20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7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喷丝头直径为约400毫米者。20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7项之装置,其中该骤冷机构系包括径向骤冷机构者。210.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装置,包括:至少一喷丝头;加料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该至少一喷丝头,而得以每分钟纺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以压出熔态细丝者;加热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在该至少一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实质上均匀加热,而在该至少一喷丝头附近,将聚合物组成物加以部份降解者;以及骤冷机构,系将压出聚合物的熔态细丝立即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即当熔态细丝自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者。211.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装置,包括:至少一喷丝头;加料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该至少一喷丝头,而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以压出熔态细丝者;加热机构,系将该至少一喷丝头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30℃者;以及骤冷机构,系将压出聚合物的溶态细丝立即在流速约3,000至12,000尺/分的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即当熔态细丝自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2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1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加热元件,系将该至少一喷丝头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50℃者。2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1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加热元件,系将该至少一喷丝头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30℃至370℃者。214.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装置,包括:至少一喷丝头;加料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该至少一喷丝头,而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以压出熔态细丝者;至少一元件,系位于该至少一喷丝头的上游,该至少一元件容许聚合物组成物通过者;加热机构,系将该至少一元件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为至少约250℃者;该至少一元件和该至少一喷丝头系位于彼此充分靠近,以使聚合物自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聚合物维持充分温度,而于氧化性氛围内骤冷时,可得皮芯型结构者;以及骤冷机构,系将压出聚合物的熔态细丝立即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即当熔态细丝自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真有皮芯型结构之 细丝者。2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4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元件系有孔板,位于该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1至4毫米者。216.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装置,包括:至少一喷丝头;加料机构,系将聚合物组成物加料于该至少一喷丝头,而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该至少一喷丝头,以压出熔态细丝者;至少一有孔板,系位于该至少一喷丝头的上游者;加热机构,系将该至少一有孔板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至少约250℃者;以及骤冷机构,系将压出之聚合物的熔态细丝在流速为约3,000至12,000尺/分的氧化性氛围内骤冷,即当熔态细丝自该至少一喷丝头压出时,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而得具有皮芯型结构之细丝者。2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6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加热元件,系将该至少一有孔板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至少为约250℃至370℃者。2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7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加热元件,系将该至少一有孔板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至少为约280℃至350℃者。2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8项之装置,其中该加热机构包括加热元件,系将该至少一有孔板实质上均匀加热到温度至少为约300℃至350℃者。2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6项之装置,其中该至少一有孔板系位于该至少一喷丝头上游约1至4毫米者。221.一种纤维或细丝,包括:聚合性物料的内芯;围绕该内芯之外表区,包括浓缩的氧化性断链降解聚合性物料,以使该内芯和该外表区构成皮芯型结构;以及该氧化性断链降解聚合性物料系实质上限于该外表区,其中该内芯和该外表区系构成该皮芯型结构之相邻不连续部位者。2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1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聚合性物料系包括选自聚烯烃类、聚酯类、聚醯胺类、聚乙酸乙烯酯类、聚乙烯醇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之至少其一者。2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2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聚合性物料系包括烯烃系聚合物者。2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3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烯烃聚合物系包括聚乙烯或聚丙烯之至少其一者。225.一种纤维或细丝,包括:聚合性物料之内芯;围绕该内芯之外表区,其厚度至少约0.5微米,该外表区系包括浓缩的氧化性断链降解聚合性物料,以使该内芯和该外表区构成皮芯型结构者;以及该氧化性断链降解聚合性物料,系实质上限于该外素区,其中该内芯和该外表区系构成该皮芯型结构之相邻不连续部位者。2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5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外表区的厚度为至少约1微米者。2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5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聚合性物料系包括选自聚烯烃类、聚酯类、聚醯胺类、聚乙酸乙烯酯类、聚乙烯酯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之至少其一者。2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7项之纤维或细丝,某中该聚合性物料系包括烯烃系聚合物者。2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8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烯烃聚合物系包括聚乙烯或聚丙烯之至少其一者。230.一种纤维或细丝,包括:聚合性物料之内芯;围绕该内芯之外表区,系包括高浓度的氧化性断链降解聚合性物料,以使该内芯和该外表区构成皮芯型结构;以及该内芯的熔融流速系实质上等于该内芯和该外表区之平均熔融流速者。2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0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聚合性物料系包括选自聚烯烃类、聚酯类、聚醯胺类、聚乙酸乙烯酯类、聚乙烯醇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之至少其一者。2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1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聚合性物料系包括烯烃系聚合物者。2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2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烯烃聚合物系包括聚乙烯或聚丙烯之至少其一者。2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0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内芯和该外表区内之该聚合性物料,系包括聚丙烯者。2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4项之纤维或细丝,其中该内芯的熔融流速为约10分克/分,而该平均熔融流速为约11分克/分者。2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1.224.225.229.230.233或234项之纤维,系适于经热粘结在一起者而形成一种非织物材料。2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6项之纤维,系适于于进一步制造包括尿片,其系由一渗透性外层、一非织物内层和一吸湿性中间层构成者,之一种卫生用品。238.一种聚合物细丝之纺丝方法,包括:将聚合物组成物以充分流速加料于至少一喷丝头,而得以每分钟约10至200公尺的纺丝速度通过至少一喷丝头;将聚合物组成在至少一喷丝头的一个位置或附近加热,使聚合物组成物加热到充分温度,而在氧化性氛围内骤冷俾制得皮芯型细丝结构;将受热聚合物组成物挤压通过至少一喷丝头,在纺丝速度为约10至200公尺/分钟之下,形成熔态细丝;以及将熔态细丝在流速约3,000至12,000尺/分的氧化性氛围内骤冷,而在熔态细丝的至少一表面遂行氧化性断链降解,俾制得皮芯型结构,其可形成非织材料,对于以至少250尺/分之速度黏结的20克/码2布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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