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具有连续烟味丝卷之电子吸烟器及其烟味卡匣
摘要 一种电子吸烟器,其中烟味介质藉由一连续丝卷而被输送通过一加热器。上述之以最好大致上是不可燃材料所做成的丝卷可以用来承载连续烟味介质或是被分开的各份烟味介质。一个烟味卡匣(12)亦被提供在上述之电子吸烟器中。该烟味卡匣类似一个传统式的微型录音带小型卡匣,其中具有用以取代磁带的丝卷。而该卡匣亦具有加热器,通过此加热器的带子会依照刻度来加热各个份别之烟味介质。
申请公布号 TW248524 申请公布日期 1995.06.01
申请号 TW083107145 申请日期 1994.08.04
申请人 菲利浦.莫瑞斯公司 发明人 A.克里夫顿.莉莉Jr;F.墨菲.史普林柯;彼得J.里波威兹;肯尼兹S.豪顿;威利G.胡克Jr;詹姆斯.L.麦罗可;玛莉.艾伦.考兹
分类号 A24D1/08 主分类号 A24D1/08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镒珠 台北巿长安东路二段一一二号九楼
主权项 1.一种使用于一电子吸烟器之烟味介质输送系统,其中包含一个电源,用于加热烟味介质的电子式加热用机构,以及用于从该电源施加电能至该电子式加热用机构的控制机构,用以将从烟味介质处所产生的烟味物质传送至吸烟者,此输送系统中还包含:一个具有烟味介质(44)的丝卷(43);用于支撑该丝卷部位接近电子式加热用机构的机构(46);以及用于使得丝卷前进通过支撑用机构的机构(40.41),用以将该烟味介质呈现于该电子式加热用机构处。2.一种用于从一具有烟味介质之丝卷处产生烟味物质的电子吸烟器,其中包含:一个电源;电子式加热用机构;用于支撑该丝卷部位接近电子式加热用机构的机构;以及用于使得该丝卷通过该支撑用机构的机构,用以将该烟味介质呈现于该电子式加热用机构处;以及用于从该电源施加电能至该电子式加热用机构的控制机构,用以将从该烟味介质处所产生的烟味物质传送至吸烟者。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该前进用机构中包含:在该丝拌呈现该电子式加热用机构之前,用于将该丝卷之进给加以保持住的机构;以及在该丝卷已被呈现于该电子式加热用机构,而且被加热过之后,用于将该丝卷中之已使用过部位加以保持住的机构。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该丝卷进给之保持用机构包含一供给转轮,该已被使用过部位之保持用机构包含一卷带转轮,同时该前进用机构更还包含前进用机构之介面机构,用作为在电子吸烟器中该控制机构之介面,用于导致该卷带转轮与该供给转轮至少一者之转动。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之装置或系统,更还包含用于维持该丝卷上之张力大小的机构,该项机构的作动方式是在该卷带转轮因为该致动机构之作用而产生转动与该丝卷住前移动的同时,将该供给转轮的旋转动作加以延迟,才得以维持住张力之大小。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前进用机构之介面机构中包含一个位于卷带转轮上的轮毂,用以接收从电子吸烟器处延伸过来的主轴。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前进用机构中包含用于转动卷带转轮的机构,同时前进用机构之介面机构中包含用于导致旋转用机构产生转动的机构。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旋转用机构是用电力来操作,同时,用于导致旋转用机构产生转动的机构中包含用于施加电能至旋转用机构处的旋转用机构之接点机构。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丝卷进给之保持用机构中包含一个供给转轮,已被使用过部位之保持用机构中包含一个卷带转轮,同时,前进用机构中包含用于转动卷带转轮的机构,旋转用机构是用电子来作动,同时,其中还包含:一个可以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自由移动的操作杆,以及一个在操作上与卷带转轮相连接的棘齿;同时当操作杆从第一位置移至第二位置时,此操作杆会导致棘齿产生旋转,而当操作杆从第二位置回复到第一位置时,棘齿则保持固定不动。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前进用机构亦会转动供给转轮。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当前进用机构导致丝卷往前移动时,此前进用机构同时会将丝卷移动远离加热器。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前进用机构在完成丝卷前进移动之动作的同时,此前进用机构会将丝卷往后移向加热器。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前进用机构中包含一组大致上形状为正形的前进用构件,此前进用构件在作动时是与棘齿相连接,同时,当操作杆从第一位置移至第二位置时,该前进用构件会连同棘齿一起旋转,其中当操作杆是位于第一位置时,正方形的前进用机构会依靠在一个其中有一正方形前进用机构上之一侧边会连同加热器一同界定出第一直线的位置处,同时,丝卷则会沿着其他正方形前进用机构之个别不同侧边依靠着,而且邻接加热器;另外,其中当操作杆已从第一位置移至第二位置时,正方形前进用构件的个别不同角落会界定出第二直线,此第二直线的行进路径会离开第一直线,然后再朝向第一直线,沿着第二直线依靠的丝卷在前进之同时,会被保持远离加热器。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更还包含一个用于安置该丝卷的可移动式上匣。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电子式加热用机构是位于卡匣内,同时,该卡匣更还包含用于将电子式加热用机构连接至电源的电子式加热器接点机构。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电子吸烟器更还包含用于接收可移动式卡匣的机构。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电子吸烟器,其中用于接收可移动式卡匣的机构中包含一个位于电子吸烟器内之容器,该容器的尺寸大小与形状则与可移动式卡匣相对应,另外,还包含位于容器内之用于做为丝卷前进用机构与控制机构之间介面的机构。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电子吸烟器,其中丝卷前进介面机构是用电力来操作。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电子吸烟器,其中丝卷前进介面机构是用机械作用力来操作。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电子吸烟器,其中电子式加热用机构是位于卡匣内,同时,该卡匣更还包含用于将电子式加热用机构连接至电源的电子式加热器接点机构;该电子吸烟器中更还包含:位于容器内的机构,用以从该电源施加电能至该电子式加热器接点机构。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更还包含气流通道机构,吸烟者所吸之空气可以流经该气流通道机构而流至与电子式加热用机构相邻接的丝卷,用以传送烟味物质给该吸烟者。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装置或系统,更还包含与气流通道机构相连通的烟咀机构,经由该烟咀机构,吸烟者可以吸到带有烟味物质的空气。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烟咀机构中包含用于过滤该带有烟味物质之空气的滤咀机构。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滤咀机构中包含一种醋酸纤维素滤咀塞。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滤咀机构为可替换式。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烟咀机构为可缩回式。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装置或系统,气流通道中包含用于将吸气阻力维持住的机构。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用于维持住吸气阻力大小的机构是位加热器之下游。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该用于维持住吸气阻力大小的机构中包含一个气流通道构造。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用于维持住吸气阻力大小的机构会将吸气阻力保持在大约0.4寸(大约10mm)与大约10寸(大约254mm)水柱高之间。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0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用于维持住吸气阻力大小的机构会将吸气阻力保持在大约4寸(大约100mm)与大约6寸(大约153mm)水柱高之间。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该电子式加热用机构中包含一种碳质电阻材料。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电子式加热用机构中包含一种半导体材料。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3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该半导体材料中包含矽。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电子式加热器机构中包含一个陶瓷担体。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5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该陶瓷担体中包含气化锆。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5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该陶瓷担体中包含氧化铝。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该丝卷更还包含一个用于该烟味介质的支撑层。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8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烟味介质大致上连续地沿着该丝卷分布。4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8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烟味介质沿着该丝卷而以个别不同部位彼此相隔一段距离之方式加以分布。4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0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前进用机构会将丝卷往前移动,用以使得该个别不同部位可以与电子式加热用机构配合。4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8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支撑层大致上是不可燃的。4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支撑层中包含一碳纤维垫。4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碳纤维垫中包含不可织之碳纤维。4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碳纤维垫中包含己编织完成之碳纤维。4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丝卷中包含一加强层。4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6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加强层中包含一宽度小于丝卷宽度大小之条状物。4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7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条状物沿着该丝卷之边缘而被附着于丝卷上。4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7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加强层中包含两个该条状物。5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9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每一个条状物均沿着丝卷之边缘而被附着于丝卷上。5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6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加强层中包含纸张。5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6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加强层中包含一金属箔片。5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6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加强层中包含一由纸张和金属箔片所合成之薄板。5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用于前进之机构中包含用以在该丝卷被呈现于和被电子式加热用机构加热过之后,将该丝卷中已被使用过之部位退出的机构。5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更还包含一个用于在丝卷被呈现于和被电子式加热用机构加热过之后,接收丝卷中已被使用过之部位的容器。5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5项之装置或系统,更还包含用于从电子吸烟器中将容器移出的机构。5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丝卷供给保持用机构中包含一个供给皮带,同时,已被使用过部位之保持用机构中包含一个卷带皮带,另外,前进用机构中更还包含用于导致给皮带产生旋转的机构。5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电子吸烟器,更还包含一个容纳有一电源、支撑用机构、前进用机构,以及控制机构的外壳。5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8项之电子吸烟器,其中该外壳为圆柱形。6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或第2项之装置或系统,更还包含用于决定吸烟者是否在电子吸烟器上吹气的吹气感测器机构,控制机构则因应吹气感测器机构之讯号而作动。61.一种使用于一电子吸烟器的加热用元件,该电子吸烟器中包含一电源、一烟味介质,以及一个用于切换从该电源外输送之电能的控制器,该加热用元件中包含一个至少与控制器和电能传送路径两者其中之一相连接的S形导体,于是,控制器会切换从电源输送至S形导体之电能,用以加热S形导体,另外,还有机构会将S形导体安置于接近烟味介质,用以在S形导体被加热时,从烟味介质中产生烟味物质。6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S形导体中包含一金属合金。6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装置或系统,其中电子式加热用机构中包含一金属合金。6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2或第63项之装置、系统或元件,其中该金属合金中包含镍和铬。6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4项之装置、系统或元件,其中金属合金中包含大约80之镍和大约20之铬。6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4项之装置、系统或元件,其中该金属合金中更还包含铝、铁和钇。6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6项之装置、系统或元件,其中该金属合金中包含大约75之镍、大约16之铬、大约之铝、大约之铁,以及剩余部份之钇。6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4项之装置、系统或元件,其中该金属合金中更还包含钨、钴、铁和钼。6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8项之装置、系统或元件,其中该金属合金中包含大约51之镍、大约34之铬、大约之钨、大约之钴、大约之铁,以及大约之钼。7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1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用于定位的机构中更还包含一个大致上与该S形导体保持垂直的隔离用担体,而该S形导体则具有大致上以垂直方向延伸穿过该隔离用担体之未端。7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0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隔离用担体中包含一聚合物。7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1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聚合物是一种多元醚酮。7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0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用于定位的机构中更还包含一个邻接于而且大致上与该隔离用担体保持平行的陶瓷支撑物,而该S形导体之该末端亦延伸穿过该陶瓷支撑物。7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3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陶瓷支撑物中包含一由以下成份所组成的陶瓷材料,成份计有:氧化锆、氧化铝、二氧化钛,以及这三种成份之组合。7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3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用于定位的机构中更还包含一大致上与该隔离用担体保持垂直而延伸的陶瓷夹持用定块,该陶瓷夹持固定块并邻接和大致上与该S形导体保持平行,用以支撑该S形导体。7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5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陶瓷夹持块中包含一由以下成份所组成的陶瓷材料,成份计有:氧化锆、氧化铝、二氧化钛,以及这三种成份之组合。7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5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夹持固定块具有一个邻接该隔离用担体之第一边缘,一个远离该隔离用担体之第二边缘,以及一个介于第一第二边缘之间的下凹区域,另外,该S形导体被该第一和第二边缘支撑住,同时,并不与位于该下凹区域内之该夹持固定块接触在一起,于是,得以减少从该S形导体传送至该夹持块之热传导现象。7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7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位于该下凹区域内之该夹持固定块的表面可以用反射由该S形导体所产生的热量。7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8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反射作用表面上涂布了一层反射金属。8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9项之加热用元件,其中该反射金属为黄金。图1为依照本项发明之电子吸烟器第一较佳实施方案的爆炸立体视图;图2为沿着图1中直线2-2所取之图1所示电子吸烟器之永久部位的横剖面视图;图3为沿着图1中直线3-3所取之图1所示电子吸烟器烟味卡匣的正视图;图4为沿着图1中直线4-4所取之图1所示电子吸烟器烟味卡匣的横剖面视图;图5为图1到图4所示之电子吸烟器的立体视图;图6为依照本项发明之电子吸烟器第二较佳实施方案中永久部位的横剖面视图(与图2类似);图7为依照本项发明之电子吸烟器第二较佳实施方案中烟味卡匣的横剖面视图(与图4类似);图8为依照本项发明之电子吸烟器第三较佳实施方案的立体视图;图9为沿着图8中直线9-9所取之图8所示之电子吸烟器之永久部位的横剖面视图;图10为沿着图9中直线10-10所取之图8和图9所示电子吸烟器之永久部位的横剖面视图;图10A为图8到图10所示电子吸烟器之加热器组合的放大正视视图;图10B为沿着图10A中直线10B-10B所取之图10A所示加热器组合的侧视图;图11为沿着图8中直线11-11所取之图8到图10所示电子吸烟器之烟味卡匣的正视图;图12为依照本项发明之电子吸烟器第四较佳实施方案的立体图;图13为图12所示之电子吸烟器的爆炸立体视图;图14为沿着图13中直线14-14所取之图12和图13所示电子吸烟器之烟味卡匣的横剖面视图;图15为依照本项发明之电子吸烟器第五较佳实施方案的立体视图;图16为沿着图15中直线16-16所取之图15所示电子吸烟器部份横剖面视图;图17为沿着图15中直线17-17所取之图15和图16所示电子吸烟器的部份横剖面视图;图18为图15到图17所示之电子吸烟器第一替代实施方案的横剖面视图;图19为图15到图17所示之电子吸烟器第二替代实施方案的横剖面视图;图20为图15到图17所示之电子吸烟器第三替代实施方案的横剖面视图;图21为依照本项发明之烟味丝卷第一较佳实施方案的平面视图;图22为沿着图21中直线22-22所取之图21所示烟味丝卷的横剖面视图;图23为图21和图22所示之烟味丝卷第一替代实施方案的横剖面视图(与图22类似);图24为图21和图22所示之烟味丝卷第二替代实施方案的横剖面视图(与图22类似);图25为图21和图22所示之烟味丝卷第三替代实施方案的横剖面视图(与图22类似);图26为图21和图22所示之烟味丝卷第四替代实施方案的横剖面视图(与图22类似);图27为图21和图22所示之烟味丝卷第五替代实施方案的横剖面视图(与图22类似);图28为图21和图22所示之烟味丝卷第六替代实施方案的横剖面视图(与图22类似);图29为依照本项发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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