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封入有气体之玻璃管之分割装置
摘要
申请公布号 TW035275 申请公布日期 1981.02.01
申请号 TW06811387 申请日期 1979.06.25
申请人 自行发电灯光公司 发明人 FRANK CAVATAIO;WILLIAM HEGARTY
分类号 B26F3/16 主分类号 B26F3/16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敏生 台北巿南京东路二段一二五号七楼伟成第一大楼
主权项 1﹒充气玻璃管之分割装置,包括:管架机构,可供把持至少一充气管;包围该管架机构之室机构,该室有一对相反面,各面有一窗口,设置供容许雷射光束贯穿通过,并落在该管上;加压机构,以提高该室机构内之压力,达高于分割当中该管内所能达成之水准;输送机构,以使该骨架和该管,依平行和横越该管长度之方向运动;以及静止之雷射机构,设置以供发射雷射光束,穿过各该窗口,以击打在该管之相反面,在所需区域加以切断者,该输送机构系配置和构造为使在该管分割当中,可依该横越方向运动该管,其速度是令各该相反面上之区域,可藉该管一次横越该雷射光束而熔接一起。2﹒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其中,该速度是当该装置用来分割具有供雷射光束击打之二相反主面和二侧面之管时,各主面即被分割并接合于相反面,因而在一次横越中形成二管端密封者。3﹒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其中,该速度是使各该侧面亦可在该一次横越中分割者。4﹒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其中,该速度是使该主面在一次通过时分割,而该侧面则在第2次横越时分割者。5﹒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其中,该管架机构包含一对相反对板,以把持该管于其间,和将该板把持在一起之夹紧机构,各该板有横向长孔,该雷射光束可贯穿其间而击打在该管上者。6﹒如请求专利部份第5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其中,该管架机构包含弹性材料之片材,介于该相反对板的至少一之间,该片材具有横向长孔,相当于该板内之长孔者。7﹒如请求专利部份第6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其中,该片材为橡胶者。8﹒如请求专利部份第5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其中,各该板有长孔,设置以供接续将该管切成之根本上相等之分段,而各分段再切成更小之相等小段,所设长孔数至少相当于该管之初始长度,和所需之再分割程度者。9﹒如请求专利部份第5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其中,该管架机构宽度足以把持复数彼此平行并隔开之管,而该输送机构之配置和构造,可供将所有管接续运动通过该雷射光束者。10﹒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又包括微处理机机构,可供控制该输送机构,俾将该管架机构依该管之长向定位,并供该管架机构依该横越方向运动通过该雷射光束者。11﹒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分割充气玻璃管之装置,其中,该雷射机构为单一雷射源,并包含供形或之光束之光束分裂器,将该光束集中穿过该窗口进入该室机构内之镜机构,以及将该光束聚焦于把持在该管架机构内的管子面上之聚焦机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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