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可摺叠及可手提车辆
摘要
申请公布号 TW048889 申请公布日期 1983.02.01
申请号 TW07126650 申请日期 1981.09.10
申请人 韩氏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韩 玮
分类号 B62K15/00 主分类号 B62K15/0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敏生 台北巿南京东路二段一二五号七楼伟成第一大楼
主权项 1.可折叠和可手提的脚踏车包括有前骨架和后骨架排列成尾对尾的关系构成一拉长的骨架;前述的前骨架部份在它的前端有一前轮座同样的前述后骨架部份在它的末端右一后轮座;前轮支持物由前述的前轮座向下延伸并带有一前轮,后轮装在后轮座下;一中间骨架枢纽将前述的骨架部份连接在一起,并可将它们尾对尾的关系旋转成边靠边的关系:骨架闩锁机构可将前述尾对尾关系的骨架部份锁在一起;当柱在一正常挺直位置时一拉长的的驾驶柱从前述的前述的前轮座向上延伸并且在它的上端带有握把,前述的握把有侧边向外突出的相对尾端部份;驾驶柱枢纽机构位于前述的前轮座和前述驾驶柱最低端之中间,驾驶柱枢纽可当驾驶柱旋转时,以一个延着前述低端一边为枢纽轴,然后转到一下垂的位置,在此位置是由前述的轮座所造成的柱侧边补偿,前述的握把常被转到一折叠的位置时同时也被支持住,前述的相对端部份一般从前到后延伸,很紧密的放在前述轮子的上面;前述的枢纽机构和前述的前轮支持物经由前述前轮座接在一起,并且是可旋转支持在一起;驾驶柱闩锁机构可用来固定前述驾驶柱当柱在前述的直立位置时;一纵向可延伸和可压缩的座位组合装在前述后骨架部份,它包括有一座垫和多重部份的座柱,可将前述的座位昇高到超过前述骨架的某一正常动作水平高度,踏板扣链齿轮组合包括有一曲轴柄,它旋转装在前述后骨架部份,两曲柄通常向外径延伸,方向刚好由前述的曲轴柄的相反端点向外,在这里曲轴柄在正常的工作位置,它的外端右侧边向外突出踏板,前述的曲柄接到前述曲轴柄上,可以转到一般的相对延伸位置,同时前述的踏板径向内突出,当前述的曲柄在正常的工作位置时右一机构可将它们锁住。2.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项可折叠和可手提的脚踏车它有前述的前轮支持物,前轮支持物有一向前补偿的较低端部份,当折叠时,对着前述驾驶柱可旋转到一相反的位置以便补偿前轮的向后。3.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项一可折叠和可手提的脚踏车它有前述的中间骨架枢纽在前述骨架的一边以便将前述的骨架部份的边折在一起,造成边靠着边,当脚踏车折叠时前述的驾驶柱可折叠到前述的一边放在前述骨架部份的中间。4.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2.项可折叠和可携带的脚踏车更进一步包括有一掣子在前述骨架部份任一个上,和钩子在另一个上以便和前述的掣子结合在一起,将整个骨架部份固定在一起。5.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3.项可折叠和可携带的脚踏车进一步包括有挡泥板在前述的轮上,折叠后的脚踏车,两轮的尾端位置边靠着边,当折叠后的脚踏车是站直时,水平线和前述的车轮相切,同时它的中间骨架枢纽在它的上端,因此可提供一四个支点给折叠后的脚踏车。6.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3.项可折叠和可携带的脚踏车的前述前骨架部分通常有一水平的上边,沿着前述轮子的上部的想像参考线的方向延伸,前述的前轮座位于前述线上。7.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6.项可折叠和可携带的脚踏车有前述的后骨架部份,后骨架包括有一载物架,载物架位于前述骨架部份的前述上端延伸出来的线上。8.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3.项可折叠和可携携带的脚踏车它的前述后骨架部份有一些支柱,当前述踏板折叠起来时可和支架结合在一起,然后将此二踏板闩锁到前述后骨架部份。9.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8.项可折叠和可携带的脚踏车有前述的座垫柱,它向后向上倾斜,更进一步可用一抓索拉在前述的座结构上,抓索由前述座柱的上部向前延伸,向下到前述的前骨架部份,然后固定到前述的骨架上以抓紧前述的座垫。10.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项可折叠和可携带的脚踏车更进一步包括一补助轮组合装在中间骨架枢纽,而且包含了一个当骨架折叠时可由前述的一个骨架部份向下延伸的轮,以将折叠的骨架转换成为手推车。11.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项可折叠和可携带的脚踏车,每一前述的骨架部份是三角形,每上个骨架部份在前述的中间骨架枢纽有一个挺直边,前述的骨架一般乃平行四边形,前述的前面部份的上边和前述后面部份的较低边通常是水平的。12.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1.项一可折叠和可手提的脚踏车,每一前述约三角形骨架部份的每一边由两细长的圆支架所样成,三角形骨架每一部份好像一打开的盒子结构一样,前述的前轮座向后延伸连接到前述骨架部份上下边的支架。13.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2.项一可折叠和可手提的脚踏车的前述前骨架部份用金属片盖住,在上边并有一个门。14.一可折叠和可手提的脚踏车有可折叠的骨架它包括有:前面和后面的一般三角形骨架部份,排列成端点按着端点的关系,它们之间用一枢纽来结合,当前述的部份对一直立轴折叠时变成一靠边的关系;前述的前骨架部份通常有一平的而且水平的上边,和一直立的后边和一垂直的紧密前轮座在前述上边的前端,前轮座察际上和前述上边在同一水平线上。15.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4.项一可折叠和可手提脚踏车进一步包括有一细长驾驶柱通常位于前述前轮座的正上方,并且有一较低端在前轮座正上面,枢纽机构支持住前述的驾驶柱,并且驾驶柱能对由前述较低端一边延伸出来的轴做旋转的动作到一垂下的折叠位置,在垂下的折叠位置时柱子向前轮座的一边做侧面补偿并且前述较低端实质上和前轮座成水平,并有一机构将前述柱闩锁在直立的位置。16.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5.项一可折叠和可手提的脚踏车更进一步的包含有一前轮支持物它有一上端直接在前述前轮座的下面,并有机构连接前述枢纽机构到前述前轮支持物经由前述前轮座;并有轴承机构在前述前轮座上以便可旋转的支持住驾驶柱和前轮支持物到前述骨架上。17.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6.项一可折叠和可手提的脚踏车中的前述前轮座包括有一垂直的窄弧带,并且前述轴机构包括至少一个轴承座圈环绕着前述带的内边,并且有一机构绕着前述连接机构以便固定至少一组的球轴承以抗拒前述轴承座圈环。18.根据申请专利部份第17.项一可折叠和可手提的肋踏车中的前述带有一内缘在它的相对边有直立平面轴承槽,轴承环装在前述凸缘的上下边以便分别顶住前述枢纽机构和顶住前述轮支持物,轴承槽面对前述的凸缘,有两组滚珠被支持在前述轴承槽中。
地址 2522 BANYAN DRIVE,LOS ANGELES,CALIFORNIA 90040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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