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双轮车的尾灯,其特征为:其光源为至少二个发光二极管(1—3.11、12)其中至少有一个(1.11)系向后方放射光线且至少有一个发光二极管与一个反射镜共同作用,使其一部分光线射向侧方,另部分光线射向上方。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光源为至少三个发光二极管(1—3)其中有二个(2.3)系向侧方弯折且各与一反射镜(7.8)共同作用,其发射的光线有一部分系向上方放射而出。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反射镜(7.8)呈凸状,其向上放射的光线形成一向上开口的光束。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或3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凸状的反射镜(7.8)系呈圆柱形,此圆柱形的轴向与弯折的发光二极管(2.3)相交叉。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光源由二个发光二极管(11.12)构成,并设置于车辆的中间高度处,其中一个(11)向后方放射光线,另一个(12)则设于车子的行进方向上,向上放射光线,并且与反射装置(13—17)共同作用,使其光线同时向两侧及上方放射。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反射装置(13—17)具有多个反射面(1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反射装置(13—17)在车辆轴心线上有一缺(16),其范围介于反射面(17)间,使向上放射的光线形成一光束。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发光二极管(1—3.11.12)的光线其波长位于红光的波长范围内,且设置于具有透明盖子(6)的外壳内。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发光二极管(1—311.12)设于一支架(4)上,且反射镜(78.13—17)亦位于其上。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支架(1)至少有一部分具有反射的作用。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发光二极管中有二个(1.1')系向后放射光线。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设于双轮车上的尾灯,其设有一电容器,当发光设施运时,可使电容器之充电,当发光设施的电源中断时,电容器可经由二极管放电,故此装置亦可作为停车灯使用。图示简单说明图一:尾灯的后视图(第一个施作实例)。图二:具三个发光二极管的尾灯的支架(立体图)。图三:图一之尾灯的侧视图。图四:图二之支架的侧视图。图五:图二之支架的后视图。图六:图二之支架的上视图。图七:另一实施例(具二个发光二极管)的支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