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热塑性弹性物组合物,其包含下列物质之掺合物(a)10至40重量份数之选自聚醯胺之热塑性工程树脂;(b)90至60重量份数之经动态硫化之合金,其包含(i)以(i)和(ii)之重量计10至90重量百分比之热塑性烯烃聚合物,及(ii)以(i)和(ii)之重量计90至10重量百分比之具有反应性固化部位之弹性共聚物;及(c)2至20重量份数之供(a)和(b)用之促相容剂。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热塑性工程树脂(a)系选自耐纶及其共聚物。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热塑性烯烃聚合物(i)系选自包括聚乙烯、聚丙烯及其共聚物或混合物。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热塑性烯烃聚合物(i)系聚丙烯。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弹性共聚物(ii)系选自包括C4-7异单烯烃与对烷基苯乙烯之经官能化共聚物、EPDM橡胶、或其混合物。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弹性共聚物(ii)系异丁烯与对甲基苯乙烯之卤化共聚物。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弹性共聚物(ii)系EPDM橡胶。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经动态硫化之合金(b)系经完全硫化。9.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促相容剂(c)为一种多官能性化合物,其系具有至少一个可与热塑性工程树脂(a)相容且与合金(b)不相容之链段,及至少一个可与合金(b)相容且与热塑性工程树脂(a)不相容之链段。10.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促相容剂(c)系热塑性工程树脂与经顺丁烯二酸化之烯烃聚合物的反应产物。11.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组合物,其中工程树脂对于经顺丁烯二酸化之烯烃聚合物之比例范围系由95:5至50:50。12.一种热塑性弹性物组合物,其包含下列物质之掺合物(a)10至40重量份数之耐纶;(b)90至60重量份数之经充分动态硫化之合金,其包含(i)10至50重量百分比之聚丙烯,及(ii)90至50重量百分比之异丁烯与对甲基苯乙烯之卤化共聚物,以(i)与(ii)之重量计;及(c)2至20重量份数之供(a)和(b)用之促相容剂之掺合物,其包含耐纶及经顺丁烯二酸化之聚丙烯的反应产物。1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系呈模塑或挤塑物件之形式。1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系藉以下步骤制得a)制备一种经动态硫化之合金,其包含热塑性烯烃聚合物与具有反应性固化部位之弹性共聚物之掺合物;b)于供树脂和合金用之促相容剂存在下,掺合由步骤(a)所得之合金与工程树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