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危险警示器,其包括:一长形的管状直立本体;一光源位在该本体上端,该光源包含一电池和一与该电池在同一电路中之光产生机构;二个在本体上的分开的轴环,其中至少一个轴环可在本体上呈纵向分开的第一和第二止回爪位置之间作纵向的移动;以及一轮辐组件连接在两轴环之间,其系伸展于摺合及开展状态之间,在摺合状态时轮幅系被摺合成平行并邻近于该本体,而在展开状态时,当该至少一个环系自该第一位置移动到该第二位置时,该轮幅形成该装置之一多点支撑,该光源进而包含了一机构,该机构反应于该至少一个轴环之进入该第二位置,以完成该电路与电池之连接。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危险警示器,其中该可反应于该至少一个轴环之机构系包括在上述本体上纵向分开的金属质套筒,以及至少一个在上述轴环上的金属质螺栓,当轴环在上述第二位置时,该螺栓接通在套筒间的电路。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危险警示器,其中上述轮辐组件以及轴环系被以一铰链状的合成塑胶模制成一体,而组件的轮辐则系彼此平行地安置在两形成环带的垂直端部之间,该轮辐及环带带系被减少厚度的铰链状部分交互连接。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危险警示器,其中该光源包括一长储存寿命的电池,一产生低频率、低度工作循环之切换波形的振荡器,一由上述振荡器控制的驱动电路,至少一个高亮度的发光二极体,以及一和上述驱动电路串联的限流电阻器,以及用以完成由电池到振荡器,交换电晶体,限流电阻器间的通路之构件,该电池的电动势及二极体的数目及形式系被选定,使得通过该至少一个的二极体之电流远超过每每一二极体之制造厂最大连续电流额定値,在该警示器被持续使用时,当二极体被操作于警示器中之时,系保持一期望平均失效间隔时间于一远超过电池的期望寿命之程度。5.一种危险警示器包括:一长储存寿命的电池;一产生低频率低工作循环的切换波形之振荡器;一驱动电路,其系由上述振荡器所控制;至少一个高亮度发光二极体,以及一和上述驱动电路串联的限流电阻器;以及用以完成从上述电池到该振荡器,该驱动电路以及该限流电阻之一电路之机构,该电池的电动势及二极体的数目及形式系被选取成可使得通过该至少一个二极体之电流远超过每一二极体之制造厂最大连续电流额定値,在该警示器被持续使用时,当二极体被操作于警示器中,系保持一期望平均失效间隔时间于一远超过电池的期望寿命之程度。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述之危险警示器,其中该最至一个的发光二极体系红色的。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所述之危险警示器,其中该电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