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一种钢包精炼炉钢水起翻效果判定处理方法 |
摘要 |
本发明提供一种钢包精炼炉钢水起翻效果判定处理方法,起翻点钢水翻起的范围大于钢水罐罐口直径15%,起翻等级为3级,在LF炉处理;达到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0%-15%为2级,在LF炉处理,且延长脱S和补C处理时间;小于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0%为1级,先在LF炉进行升温、均匀钢水成份和温度后,再倒至RH处理;起翻点钢水静止不动为0级,直接倒RH处理。现场指挥人员可据此确定钢水的处理方式,增加LF炉处理钢水的数量,提高LF炉的作业率和利用率,每年可避免57罐在LF炉能够处理的罐次倒到RH处理的现象,从而极大节省处理费用,降低精炼成本。 |
申请公布号 |
CN102560005B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5.11.18 |
申请号 |
CN201110403474.7 |
申请日期 |
2011.12.07 |
申请人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梅雪辉;温铁光;张越;张锦文;孙艳霞;吴世龙;毛志勇;简龙 |
分类号 |
C21C7/076(2006.01)I;C21C7/072(2006.01)I |
主分类号 |
C21C7/076(2006.01)I |
代理机构 |
鞍山华惠专利事务所 21213 |
代理人 |
赵长芳 |
主权项 |
一种钢包精炼炉钢水起翻效果判定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方法为:(1)、设定钢水起翻等级:a、起翻点钢水翻起的范围大于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5%,起翻等级为3级;b、起翻点钢水翻起的范围达到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0%‑15%,起翻等级为2级;c、起翻点钢水翻起的范围小于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0%,起翻等级为1级;d、起翻点钢水静止不动即吹开直径为0,起翻等级为0级;(2)、确定各起翻等级对应的处理方法:起翻等级为3级,起翻效果良好,充分满足LF炉精炼要求,在LF炉正常脱S、补C和搅拌,升温、均匀钢水成份和温度;起翻等级为2级,起翻效果一般,可以在LF炉精炼,但是脱S和补C比较困难,需要较长处理时间;起翻等级为1级,起翻效果较差,故在LF炉进行升温、均匀钢水成份和温度后,再倒至RH处理;起翻等级为0级,不能在LF炉进行任何操作,必须倒至RH处理。 |
地址 |
114021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