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烛台(十七)
摘要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烛台(十七)。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照明。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主、左视图。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5.省略视图:右视图与左视图相同,省略右视图;后、仰视图无设计要求,省略后、仰视图。
申请公布号 CN303441969S 申请公布日期 2015.11.11
申请号 CN201530073903.8 申请日期 2015.03.25
申请人 扬州金华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发明人 金龙
分类号 26-01(10) 主分类号 26-01(10)
代理机构 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78 代理人 奚衡宝
主权项
地址 225000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山阳镇工业集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