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吸烟物件之改良
摘要
申请公布号 申请公布日期 2011.02.21
申请号 TW092134765 申请日期 2003.12.10
申请人 英美烟草(投资)有限公司 发明人 戴柏拉
分类号 A24B15/28 主分类号 A24B15/28
代理机构 代理人 蔡中曾 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1段245号8楼
主权项 一种具有侧流烟香料的吸烟物件,该吸烟物件包括一根包裹在缠卷构件内的吸烟材料棒,该缠卷构件包括二层缠卷材料,且经封装的增味材料被保持在该缠卷构件之一内层与一外层之间,该外层为一具有至少为200 Coresta Units(C.U.)之总透气度的缠卷材料,且该外层之总透气度大于该内层缠卷材料之总透气度。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外层缠卷材料之总透气度至少为300 C.U.。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外层缠卷材料之总透气度至少为500 C.U.。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外层缠卷材料之总透气度至少为1,000 C.U.。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外层缠卷材料之总透气度至少为6,000 C.U.。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外层缠卷材料之总透气度至少为10,000 C.U.。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6项之任一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内层缠卷构件是一总透气度在25-150 C.U.范围内的内层缠卷材料。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内层缠卷材料之总透气度为30-100 C.U.。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内层缠卷材料之总透气度约为50 C.U.。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6项之任一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封装增味材料成一胶囊或一线之形式。如申请专利范围中第1至6项之任一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封装增味材料系利用下列封装技术当中一或多个技术制得:界面错合,分子截留,错合物凝聚,优先沈淀,界面聚合,熔融物/蜡涂布,喷雾乾燥,就地聚合,黏聚操作。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界面错合技术使用一由以下选出的阳离子:醋酸钙,Al3+,V4+,Zn2+,Cu2+,氯化钙。如申请专利范围中第1至6项之任一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封装增味材料包括一挥发性或半挥发性增味剂。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封装增味材料包括下列香料当中任意一或多个香料:γ十一烷酸内酯,薄荷油,绿薄荷油,薄荷脑,香草醛,薄荷,绿薄荷,异松蒎醇,异薄荷酮,薄荷清凉剂,新薄荷脑,草茴香种籽油。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封装增味材料包括γ十一烷酸内酯且由下列方法当中任一方法封装:界面错合法,优先沈淀法,黏聚操作法,喷雾乾燥法。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γ十一烷酸内酯具有至少为6: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γ十一烷酸内酯具有至少为10: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γ十一烷酸内酯具有至少为15: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8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γ十一烷酸内酯具有至少为20: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封装增味材料包括薄荷油且由下列方法当中任一方法封装:界面错合法,黏聚操作法,喷雾乾燥法。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薄荷油具有至少为2: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薄荷油具有至少为4: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薄荷油具有至少为200: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封装增味材料包括绿薄荷油且由下列方法当中任一方法封装:界面错合法,分子截留法,错合物凝聚法。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4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绿薄荷油具有至少为4.5: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5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绿薄荷油具有至少为6: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绿薄荷油具有至少为9: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7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绿薄荷油具有至少为100:1的侧流烟对主流烟香料传送比。如申请专利范围中第1至6项之任一项之吸烟物件,其中该吸烟物件是通风的。一种改善吸烟物件在室内之残留气味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使用一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29项中任一项的吸烟物件。
地址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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