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用互联网反映服务提供商信用程度的方法
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用互联网反映服务提供商信用程度的方法。服务提供商通过在网站注册开通商用帐户,顾客用户通过在网站注册开通个人帐户,顾客用户根据同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服务提供商审核该服务档案,只有经服务提供商核准通过的真实顾客用户可以在服务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服务提供商进行信誉评价,服务提供商对顾客用户对它的信誉评价如有异议可注明理由请求顾客用户予以更正,顾客用户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做出更改,信用管理系统按照规则把顾客用户的信誉评价转变为服务提供商的信用指数。本发明通过服务提供商根据服务协议对顾客用户填写的服务档案的核实,确定顾客用户的真实性,解决了网络虚假评价的问题。
申请公布号 CN101281638A 申请公布日期 2008.10.08
申请号 CN200710039208.4 申请日期 2007.04.06
申请人 太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鲍震雷 发明人 鲍震雷;马海
分类号 G06Q90/00(2006.01);G06Q30/00(2006.01) 主分类号 G06Q90/00(2006.01)
代理机构 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丁纪铁
主权项 1. 一种用互联网反映服务提供商信用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互联网上建立包括信用管理系统软件的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专业网站;服务提供商经申请注册,在该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专业网站上开通商用帐户并设置登录名和密码,信用管理系统赋予服务提供商初始信用指数;顾客用户经申请注册在该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专业网站上开通个人帐户并设置登录名和密码;顾客用户在与服务提供商达成服务协议后,登录个人帐户,根据服务协议,在该服务提供商名下建立服务档案,按要求填写信息,在信用管理系统上提交供服务提供商审核;服务提供商在其商用帐户中审核收到的顾客用户建立的服务档案,与服务协议相符的予以通过,不属实的给予退回;经服务提供商核准通过的真实顾客用户有权在服务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服务提供商进行信誉评价,而未通过服务提供商审核的虚假顾客用户无权对服务提供商发表评价;服务提供商在其商用帐户中阅读顾客用户对它的信誉评价,如果没有异议,选择同意,顾客用户对它的信誉评价在系统上正式生效,如有异议,注明理由请求顾客用户予以更正;顾客用户在收到服务提供商对信誉评价要求更正的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更改,或者不做更改而维持原来的评价,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后自动生效,信誉评价最终决定权取决于顾客用户;信用管理系统按照预定的规则把顾客用户的信誉评价转变为服务提供商的信用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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