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光学上为纯的(S,S)瑞博斯亭(reboxetine)或其医 药上可接受的盐之用途,其系用于制备用以治疗或 预防纤维肌痛或其他躯体形疾病之药物,该化合物 基本上无(R,R)瑞博斯亭。 2.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用途,其中该(S,S)瑞博 斯亭是以0.1至10毫克/天的量给予。 3.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用途,其中该(S,S)瑞博 斯亭是以0.5至8毫克/天的量给予。 4.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用途,其中该(S,S)瑞博 斯亭是以0.5至5毫克/天的量给予。 5.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4项中任一项之用途,其 中该(S,S)瑞博斯亭之医药上可接受的盐是甲烷磺 酸盐。 6.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4项中任一项之用途,其 中光学上为纯的(S,S)瑞博斯亭或其医药上可接受 的盐包含至少90%重量比的(S,S)瑞博斯亭,及少于10% 重量比的(R,R)瑞博斯亭,此系以其内的(S,S)及(R,R)瑞 博斯亭的总重量为准。 7.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用途,其中光学上为纯 的(S,S)瑞博斯亭或其医药上可接受的盐包含至少97 %重量比的(S,S)瑞博斯亭,及少于3%重量比的(R,R)瑞 博斯亭,此系以其内的(S,S)及(R,R)瑞博斯亭的总重 量为准。 8.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用途,其中光学上为纯 的(S,S)瑞博斯亭或其医药上可接受的盐包含至少99 %重量比的(S,S)瑞博斯亭,及少于1%重量比的(R,R)瑞 博斯亭,此系以其内的(S,S)及(R,R)瑞博斯亭的总重 量为准。 9.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4项中任一项之用途,其 中该躯体形疾病包含纤维肌痛。 10.根据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4项中任一项之用途,其 中该躯体形疾病包含躯体化疾病、转化疾病、痛 疾病、疑病症、身体变形疾病、未分化的躯体形 疾病或躯体形NOS。 |